简介:我国学术界有些学者,把历史唯物主义区分为"广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狭义历史唯物主义"。主要有两种区分方法:一种是把揭示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历史发展理论称为"广义历史唯物主义",把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特殊规律的历史发展理论称为"狭义历史唯物主义";另一种是认为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广义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对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阐发是"狭义历史唯物主义"。这两种区分方法都是不正确的。任何生产都是生产一般和生产的具体社会形式的统一,以"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称为"狭义历史唯物主义"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属性,因而第一种区分方法有不当之处;恩格斯在与马克思合作之前就独立地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一系列基本原理,恩格斯晚年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并进一步独立地提出了一系列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由此说明了第二种区分方法的不当之处。
简介:【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重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然而当前精神损害主要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得以救济。本文通过对学界否定违约精神损害之观点的辩驳,借鉴国外的模式,从现实需要及法理上分析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的可行性,提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依据。并对今后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的立法方向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违约侵权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远远高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而法律发展至今天,也不单纯局限于保护人类所生存的物质世界,人的精神世界的安宁也己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而民法以其特有的理念和制度体系,在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对于民事纠纷中所造成的当事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通说认为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而不能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这种立法模式缘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泾渭分明的二元划分法,这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拟通过下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契约性救济的可行性,即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证……
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