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面向群众,与省、市、县的行政机关相比,承担的行政管理任务特别具体,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以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许多法律都要靠它去落实。在这里,乡镇行政“一把手”肩负的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因此,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威。可以肯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切实推进,乡镇行政“一把手”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所提高,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倾向,严重制约着乡镇行政“一把手”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展开。当前,要着重提高乡镇行政“一把手”依法行政的认识和水平,我认为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简介:<正>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一门人们较为陌生的法,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则又是一个人们陌生的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尽管目前我国尚无行政诉讼法典,但行政诉讼制度已由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一般或具体的规定。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不难看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含了原则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的确立,第三款包括了对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原则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