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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跨国公司破坏环境、侵犯劳工权益等违反国际人权法的现象也频频发生.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成为一个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规则目前有国内法、跨国公司自律守则及国际法规则.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是时代的要求.制定国际公约是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实行的法律保障.

  • 标签: 跨国公司 人权责任 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 国际法规则 劳工权益
  • 简介: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 标签: 公司出资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 中国 立法完善 比较研究
  • 简介:因成立市场调查公司进行讨债业务.与400余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总计涉债务标的金额高达6600余万元。日前.张焕文、于长海、郭波、杜洪才、杜鹃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

  • 标签: 市场调查公司 非法经营罪 讨债 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 标的
  • 简介:各国立法对股份回购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制。上市公司通常只能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以法定的资金来源,根据严格的程序回购和处理自己的股份。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践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但现行有关股份回购的立法没有联系中国实际,过于原则并且缺少许多内容。因此,我国必须从回购条件、资金来源、比例、价格、方式等各方面完善股份回购的立法.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中国 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 立法研究 比较法
  • 简介:<正>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一个最低人数的限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股东。据此,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人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导致实践中披着复数股东成员公司外衣、实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等形成一人公司引发的股权纠纷以及其中一股东的股份成为诉讼标的被强制执行时,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有关问题滋生诉讼上之无谓纷争无数。其中尤以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所导致的一人公司为众,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的一

  • 标签: 一人公司 股东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纠纷 国有独资公司 优先购买权
  • 简介:<正>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提供保障的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放松管制、强调自治,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不但明确了公司享有对外担保的权利,而且规范了公司对外的担保

  • 标签: 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合同 三人 债权人利益 担保行为
  • 简介: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公司清盘消息,如无边落木萧萧而下^[1].消息背后,涉及许多财产损益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影响中港两地经济正常运作.公司清盘,是指依法定程序结束无力偿债的公司。对无力偿债又缺乏资金来源的公司来说,申请公司清盘可谓避无可避,但宣告公司清盘又会令债权人蒙受巨额损失。如何平衡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商业交往的第三者之间的利益,中港两地工商界及法律界皆甚焉关注。公司清盘法例的目的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结束无力偿债公司的商业运作,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其次,是公平合理、有秩序地处理无力偿债公司的财务事宜;第三,是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即反公司清盘避债。本文旨在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公司清盘法例的第三个目的,反公司清盘避债,即如何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同时,本文亦会探讨如何监督清盘程式的运行,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清盘权利被滥用.

  • 标签: 香港 清盘人 法院 反公司清盘避债法 股东权利
  • 简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有学者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有限责任制度的发明,给近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注入了巨大活力,带来了世界经济的空前繁荣,也使得人们投身于商业的热情高涨。

  • 标签: 有限责任 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
  • 简介:股东会的权力逐渐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成为当代公司发展的一大趋势。为了恢复公司组织机构二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保护股东利益,各国都在立法中不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强化主要是通过两种方法手段来实现的:即董事对公司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化规定和具体化规定。原则化规定是指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作概括抽象的规定,指明董

  • 标签: 董事会 注意义务 个人责任 公司组织机构 大陆法系 具体化
  • 简介:<正>目次一、修改的背景及其必要性二、修改的经过三、修改的内容四、评价一、修改的背景及其必要性日本现行((商法典》自明治32年(1899年)3月9日公布、同年6月16日起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期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日本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商法典》经过了多次的修改。①尤其是二战结束之后,日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

  • 标签: 日本公司法 商法典 董事责任 公司组织机构 限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
  • 简介:本文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做的报告整理而成。全文共分4个部分,分别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透过法人的直索、自有资金的补充责任及危及存在之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资本不足的分析,作者提出了实质上的资本不足应作为危及存在之风险之一种。作者最后指出:与危及存在之干涉一样,如果为实质意义上的资本不足情形下(的当事人)提供一个独立于(公司)法律形式的责任方式,对于欧洲法范围内公司的迁徙自由权而言也是更为合适的。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责任
  • 简介:<正>一、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为了使本国的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国家都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渐趋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从而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足、整体竞争力较差。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将逐步扩大,大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会以独资或者合资的形式出现,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面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的"金融航母",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管制 分业监管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当局
  • 简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独立董事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对企业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中就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加以简要分析,以期给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 标签: 公司法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股
  • 简介: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在归纳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20日发布通知,正式施行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1997年印发的《关丁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章程指引》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其中,在“股份”、

  • 标签: 上市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 公司法 证券法
  • 简介: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为自己的唯一目标,而应该同时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应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己任。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Sheldon)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公司经营者应当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雇员 公司经营者 最大限度 社会利益
  • 简介:夫妻联手合作。先后成立了3个皮包公司。意欲兼并拥有6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上演了一出小鱼吃大鱼。蚂蚁吃大象的荒唐闹剧。这里面既有某些政府官员一厢情愿的“媒妁之言”,也有某些行骗者自作多情的“暗送秋波”。各种人物粉墨登场。吹吹打打,将这家国企“嫁”给了一个靠贷款度日的“大款”。

  • 标签: 国企 兼并 公司 皮包 资产 国有企业
  •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各个公司虽然均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补偿,但并未产生稳定和振兴股市的预期效果,反而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气氛及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试点以来股指连绵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几乎到了天怨人怒的地步。究其原因十分复杂,我们认为放任市场博弈,政府不负责任是根源。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权分置思路,曾经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作过贡献,但最终又成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及证券市场的严重障碍,由政府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缺陷,不可能靠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分担改革成本的政治觉悟去消除。政府在应当加强管理、发挥作用时畏缩不前,放任自流,很可能在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同时无限扩大市场失效的成本。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应当支付对价的改革思路本没有错,但现行办法却成了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为幌子的再次掠夺,个股上涨只能反映短期投机的结果,救市政策也只能收到一时之效,长期而言必然会由于低成本非流通股流通压力引起股票市场持续走低,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多输的博弈结果。只有从动态的角度真正尊重和维护流通股权益,并给予实际补偿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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