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社会信用立法风潮迭起,质疑与责难亦相伴而行。其中一个显见的担忧是,政府以信用管理为名扩张公权侵害私益,最终走向了信用立法的反面。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无论在价值选择还是在技术规则确立方面,均有相当难度。立法宜将社会信用确立为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根据信息来源不同,区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立法应遵循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归集内容与程序做出合理限制,以给信息主体留下必要的容错空间,最后在审慎确立联动奖惩依据后,遵循关联原则对信息主体进行联动惩戒。信息主体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主张知情权、异议权、消除权和修复权,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遏制公权、保护私益与权利救济制度的有效性,决定了信息技术运用的广度与深度,也决定了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边界。
简介:国家需要法治,档案事业需要法治。《档案法})的制定与颁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深化与完善的重要体现。《档案法》颁布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权力机关对档案立法和执法监督是高度重视的。在短短十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度审议并通过档案立法和修正法案,表明了国家权力机构坚持依法治档的一贯思想,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的重视。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社会档案意识仍比较薄弱,很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那么怎样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呢?就这问题谈谈我的看法。所谓社会档案意识是指整个社会,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水平、了解程度和由此决定的对档
简介:要搞好档案工作,离不开必要的人、财、物条件,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如果一味强调客观条件,而忽视主观努力,缺乏积极创造、开拓进取的精神,则对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一个小小的农村信用社,有什么样的人、财、物条件,可以想见,然而达县申家信用社的档案工作却搞得扎扎实实,有板有眼,颇令人称道。他们的经验条条,其中至为重要的,恐怕还得数自身重视、主观努力这一条。20多年来,该社主任、会计数易其人,而重视档案工作的传统不变,档案工作的质量不衰,就是最好的证明。无数客观条件同于甚至优于申家信用社的单位,不是应该而且可以从中学到些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