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简介: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对物权法定原则有诸多讨论,包括在立法论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自由主义,以及解释论上的是否对物权法定予以缓和。本文所关注的,是物权法定框架下,可以通过登记公示意思自治内容的地役权制度是否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背离,以及其功能和作用。通过对罗马法上的历史的梳理、对大陆法系相关趋势和限制的考察、对普通法上各种役权及类似制度的简要对比,本文认为,地役权确实具有意思自治的特性,但是远达不到物权自由的效果,其仍在物权法定的框架下,而且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类型和内容的法定。地役权可以孕育新的权利类型,可以在维持用益物权框架稳定的同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摘要:职权法定原则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下面我将从通过对公权力的来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等角度阐述一下,我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