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哲学观上看,文化是哲学的背景,哲学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人文的思想文化是属于特定民族的。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哲学的民族性。因此,西方环境哲学仅仅是属于西方民族的“西方环境哲学”,而不是普适于所有民族的“一般环境哲学”。西方学者所创造的环境哲学理论是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生成并按照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构造起来的,因而这种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存在着先天的理论缺陷和困境: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都是对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的否定。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理论实质,就是要在自然与人之间作出选择:“到底应该用人去消解自然呢,还是用自然去消解人?”由于二者都以消灭对方为基本的价值指向,因而我们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内部找不到使这两个“中心论”得到和解的任何可能的途径。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仍然在西方主客二分的架构下,按照西方传统伦理学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去解释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问题,也必然陷入理论困境而不能自拔。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中不存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分法”,而是采用“天、地、人”的三分法,通过“道”去解释“天、地、人”的关系。中国哲学坚持“德”与“道”的统一性,用“道”解释“德”:“道”是“体”,而“德”就是按照“道”去行“人之事”。“德”,不是由外部强加给个人的伦理规范,而是一种通过对“道”的“体悟”而达到“觉”的一种“境界”(觉悟),这种“德”就是“道德”。西方环境哲学要想消除它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就需要从不同于西方文化背景的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中去寻找新的理论资源。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是环境哲学的“故乡”,它对于当代西方的环境哲学�
简介:黑格尔将'行为'界定为主观、道德意志的外在表现,即'行为'应当是'有意'的。受此影响,刑法学界的黑格尔学派将行为表述为'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举动'。这种行为论在促进间接正犯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处罚的漏洞'。李斯特以降的行为论实际上都是在坚持'有意性'的同时修正黑格尔学派行为论。但在说明过失犯以及不作为犯的'有意性'方面,各种行为论都遭遇了不同方式的困境,也都在谋求某种方式的突破。近年来兴起的'否定的行为概念'('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试图以'回避可能性'取代'有意性'来说明行为的本质属性。虽然该理论尚未成为德日刑法学的通说,但在统合作为与不作为,说明过失犯的行为性等方面,该理论已经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