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要求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而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是核定农用地资源资产价值,建立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工作之一。基于此,从剖析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关键问题入手,探索了农用地基准地价的要点。本文就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策略展开探讨。
简介: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我国各行各业发展都十分快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一直是属于比较隐形的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单位虽然有出台部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流转行为进行了积极引导,但是这些政策偏向于界定何种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流转,并未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评估进行指导,因此,需要相关管理人员或估价人员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和建议,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体系的最终确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进行探讨有助于改善现有土地价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价格水平提供指导;有利于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交易市场;有助于全面掌握集体建设用地质量及利用状况,为科学管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供依据。
简介:市场价格基准是判定政府购销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标准,从怎样的市场中、选择谁的价格,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从微观层面而言,基准价格的定价主体,必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的,基准价格不应存在任何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的事实。政府价格与关联交易中的私人价格都不宜作为基准价格,但国有企业价格原则上应纳入基准价格的备选范围。从宏观角度来看,基准市场的竞争秩序,既不能被政府干预所扭曲,也不能受私人垄断或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若个案中不能找到符合上述两方面标准的市场价格基准,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分析政府购销定价的商业合理性,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