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目的是帮助那些有限理性的人们避免犯成本过高的错误,同时仅对理性的人们加以很小的成本甚至不加以成本。结合了认知心理学与经济学的行为经济学表明,有时候即便有健康心智的人们在某些特定的、可预见的情形下也可能不会为他们长远的自身利益行事,很多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这些规制体现在缺省规则、对信息的提供或重组、冷却期、对消费者选择的限制等方面。非对称父爱主义并不必定是严厉的,它可能会引导产生比现有政策更温和的规则。而且新技术为将这种规制作为一种新的对规制选择的成本收益评估标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因而值得被"认真对待"。
简介:一、关于"3·28案件"的情况介绍"3·28案件",发生在川中某监狱,时间是2004年的3月28日(星期天)晚8时许.目前查明的情况是:监狱第8监区和第10监区的死缓罪犯李进剑、洪金星(其中1人已被监狱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但减刑裁定书尚未送达本人)经过长期的预谋,于当天下午趁监狱举行春季罪犯运动会管理松懈之机,混出各自监合大门,进入育新学校,晚8时许,2人抓住巡逻武警换岗的机会,用自制的木板从狱内的育新学校3楼窗户搭上近3米外、5米多高的监狱围墙(围墙上靠狱内一面架有上万伏的电网),越出监狱,乘坐早已预约等候在监狱围墙外的汽车,扬长而去.
简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其中参加效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效制度,在借鉴域外参加效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考察参加效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以确定我国参加效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简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诈欺行为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但由于未明确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对撤销权制度的适用构成了严重阻碍,自1999年《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鲜见适用撤销权审判的案例。本文结合对一起典型的撤销权案件的分析,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的判断、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如何界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