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是否适用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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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制定的《运输法草案》(或称《鹿特丹规则》(草案))有所裨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08年0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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