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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运输毒品 死刑 立法控制
  • 简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 标签: 制造毒品罪 请示报告 破坏社会秩序 区别对待
  • 简介: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伪造公司决议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可撤销说”、“不成立说”,作者认为对于伪造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宜采用不成立说,并就此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同时作者认为在赋予受害股东享有确认虚假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权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在一般情形下,应由内部股东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受害股东向伪世决议股东进行追偿。

  • 标签: 公司章程 股东会 决议 机械制造 效力认定 伪造
  • 简介:无因管理的认定要结合管理人主观上的管理目的、客观上的管理行为以及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对于无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的确定,应作限缩解释,应以确定为本人为原则。而对于管理人要求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作适当扩张解释,不必拘泥于积极损失。

  • 标签: 无因管理 机械制造 淮安市 纠纷案 投资担保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