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
简介: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