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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算组违反法定清算程序和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将公司清算事宜通知已知债权人,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清算组 义务 责任
  • 简介: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 标签: 信托法律关系 受托人 银行 权利界限 国际 委托人
  • 简介: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 标签: 义务人 《教师法》 侵权行为 《德国民法典》 下萨克森 教育行政机关
  • 简介:在新近的司法改革中,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增加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因素,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然而事实上新近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改革却加强了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引导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审判有其可遵循的共同规律,我们要尽快利用本身的优势,走上到达法治的捷径,法官的指示义务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改革契机。

  • 标签: 指示义务 民事诉讼结构 当事人主义
  • 简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是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解除失地农民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在诸多国家义务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尊重义务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尊重义务具有维护人性尊严与防御失地农民免受公权力侵害的功能。它要求失地农民有尊严、自由、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

  • 标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 国家尊重义务 层级定位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定于9月1日起施行。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同时该法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 标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义务教育法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障机制 管理机制
  • 简介:1998年5月,郝某与潘某协商约定:郝某将其所有的300平方米二楼一底房屋以12万元价款卖给潘某;潘某另付给郝某5000元,由郝某缴纳一切税费。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成交价仅写为6万元。郝某在接受潘某给付价款的收据上注明:双方对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必须保密。郝某按书面合同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的税款,其中,以郝某的名义缴纳4440元,以潘某的名义缴纳2400元。不久,税务机关发现买卖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要求按实际成交价补缴税款。郝某以自己已按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税款为由.不愿补缴双方下欠的税款。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纳税义务 约定 无效 1998年 成交价
  • 简介:由于封闭公司的异质性,多数决原则、集中控制、商业判断规则等传统的公司规范不适宜于封闭公司。为此,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断修正和调整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宽泛地适用信义义务规则,课以公司控制者更严格的信义义务要求和标准,加重其信义义务责任,甚至类比适用合伙原则,给予小股东,特别是小型封闭公司小股东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值得我们借鉴。

  • 标签: 信义义务 小股东权益 保护和救济 加重信义义务
  • 简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成为通信信息领域技术商业化的主要模式与基础。当技术标准中集成的专利急剧增加,专利挟持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标准化组织将披露作为防止专利挟持的必要措施之一,但因其法律属性的模糊导致该行为带来的纠纷不断。本文拟从特殊作为义务的角度设定该行为的法律属性,试图公平公正地划分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之间的界限。

  • 标签: 技术标准 专利挟持 披露 作为义务
  • 简介:社会国原则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一项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义务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为意旨。作为社会国原则具体展开的社会权,其核心即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仰赖于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可分为"因果型"给付与"目的型"给付两大基本类型,以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为基本内容。然国家是否为给付、对谁为给付、给付到什么程度算尽到了义务,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国家给付义务的基准,包括横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和纵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程度两个方面,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程度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以平等权为准则,以国家能力为边界。

  • 标签: 社会国原则 劳动权 国家义务 国家给付义务 社会权
  • 简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主张和证据声请的具体化。该义务的设定对提高法庭审理效率、保障诉讼相对人的防御权益、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接受调解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律解释学用语,具体化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但通过系统梳理域外各国与地区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文本,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面纱得以揭开,其基本内容与制度优势逐渐显现。

  • 标签: 民事诉讼当事人 具体化义务 辩论主义 主张责任
  • 简介: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人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人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人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人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人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人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 标签: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债务免除 义务人 《破产法》 破产费用
  • 简介:1995年6月24日,陈爱东被任命为原如东农药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农药厂(为甲方)与陈爱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 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 标签: 《海商法》 收货人 卸货港 提货权
  • 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 标签: 货运代理人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单义务
  • 简介: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设置目的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也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在保障受教育权成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之后,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虽然经过了将近30年的"简政放权"改革,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科层关系仍然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制约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为了实现特色发展,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应该获得自治地位,被赋予公法人资格。

  • 标签: 义务教育公立学校 国家教育权 受教育权 科层制 自治 公法人
  • 简介:违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法则)侵权形态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侵权类型,它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基础和法理基础。"知情同意"法则的独特性有二:(1)以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为最高宗旨;(2)不需要很多的医学判断和专业知识的介入。医疗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专家责任法,具有一种潜在的保护医疗行业、尊重医学判断的本能和机制。它适用于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的传统诊断治疗领域有道理,但在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知情同意领域有些勉强。知情同意法则以患者的需求和权利为依归,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再具有强大的统治力。在需要医学专业判断的传统的诊断和治疗领域,法律可以表现对医学行业的极大尊重,因此在过失认定上,建立以医疗行业为依归的认定标准尚有道理,但是在知情同意领域,建立以患者为取向的注意标准更有说服力。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也向患者权利保护作了倾斜,而对因果关系作了弹性适用。应当区分医师的疗法实施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义务所服务的目的和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并不一致。

  • 标签: 告知 知情同意 医疗过失 侵权 特殊性
  • 简介:我国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义务,这不仅符合宪法文本表述,也具有内在的正当性依据。强制公民接受一定教育不仅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未成年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履行,建立在国家的办学义务、家庭的送学义务以及社会的不妨碍义务的履行基础之上。这四种主体的相应义务共同构成了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 标签: 受教育义务 法律父爱主义 办学义务 送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