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简介:当人们通览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过去十几年里的实际运用和法教义学上的发展时,很难忽略其在规范性轮廓上萎缩这一事实。这一现象由构成要件要素的发展上更多地考虑主观标准所承载,并且经由联邦宪法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对有关限制问题的决断性的、限制性的判决而被强化。因此,相对于依据宗教或者世界观的动机而提起的个人的发展请求,一般的法治国规范的有效领域持续地受到限制。当相关现象的潜在冲突在德国呈现趋势性增长的时候,这样的判断就显得越发的危险。
简介: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有义务逐步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将深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而且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承诺是超乎寻常的广泛和深入。外国竞争者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和先进技术,相应的风险和危机也随之潜入国内金融市场。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合理规制和有效监管为前提。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亟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管辖权及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作相应的调整。本文首先讨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然后详尽阐述人世对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其次深入分析执行人世承诺过程中所面临的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最后,本文将对中国及欧洲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现状进行比较,试图对不同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出评价以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