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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个结果
  • 简介:本文从两个基于宪法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入手,解读了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多元化的应有之意,提出了把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化界定为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多样性,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多样化的诉讼程序的设计申,应当包括宪法诉讼程序的设计

  • 标签: 程序设计 多元化 宪法诉讼程序 程序选择
  • 简介: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 标签: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重叠保护 外观设计
  • 简介:经营者集中救济是反垄断法控制存在竞争关切的经营者集中的最佳选择,既能够满足经营者进行集中的迫切需要,又能够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救济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种基本类型。救济的竞争性环境通常比结构性救济或者行为性救济本身更重要。一项有效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是由竞争危害、产业类型、市场特征、效率和期限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单独适用还是混合适用特定类型的救济。

  • 标签: 经营者集中 结构性救济 行为性救济
  • 简介:儒家的天下观、大同思想在今天的时空和时代谱系下得到了新的基于传统和面向未来的理解,这些理解都是为了回应作为全球普适化思维的法治思维。但当代儒家基于自身本位的普适化努力,依然含有一元价值论的现当代自由民主价值所质疑的危机;尤其新儒家的具体之宪政设计构想,其在符合传统精英主义价值要求下,依然不能脱开宪政主义质疑与现实可能性之困境,其中包括来自比较流行的宪法爱国主义之思维基于时代要求的普遍价值与人的处境之正当性的价值追问以及多元平等之价值处境的要求。

  • 标签: 普适化 一元论价值观 新儒家 有限精英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
  • 简介:通过对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书记官专业《中文速录》课程的分析,阐述了目前书记官专业《中文速录》课程教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期为《中文速录》课程教学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 标签: 教学设计 中文速录 书记官专业
  • 简介:基于“物权平等保护”理念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的农民土地基本权利,且确立了农民土地权益特别保护的机制,较之以往相关立法,颇有理念创新与制度整合意义;然而,《物权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至善,其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仍有不尽到位的某些缺憾,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无具体规制,还存在某些实施障碍以及与相关立法的协调融合问题,期待进一步的立法变革及实施机制的完善。

  • 标签: 物权法 农民土地权 保障基础 制度创新 机制完善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制度设计的视野审视,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范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于利益衡量的视域中,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上尚存需要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予讨论。

  • 标签: 利益 利益衡量 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设计
  • 简介:“黄金股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股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股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股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

  • 标签: 黄金股 混合所有制改革 股权结构 法律补强
  •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二、商业交易服务法的两项课题(一)商业交易服务法的构造(二)商业交易服务法中的民法典(三)对商业交易服务法两项课题的探究三、英美法系businesslaw变迁(一)英美法系businesslaw谱系(二)DBJ版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系统设计前后(三)1980年之后的businesslaw四、日本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系统设计(一)商业交易服务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二)作为商业交易服务法构成要素的"基本问题"

  • 标签: 商业交易服务法 系统设计 基本问题 民法典
  • 简介: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 标签: 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
  • 简介: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 标签: 无因管理 报酬请求权 职业活动 义利之辨
  • 简介:<正>问:我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您认为我国制定民事证据法的基本思路、目标或者宗旨是什么?第二,您如何看待"以事实为根据"追求"客观真实"和"以证据为根据"追求"形式真实"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这二者之间关系对制定中国民事证据法有什么影响?

  • 标签: 证据立法 民事证据法 社会结构 民事诉讼法 大陆法系 当代中国
  • 简介:微课能够将教学内容进行碎片化,以短小精悍的视频方式讲授独立的知识点,使教学趣味化,使学习过程具备可重复性。本文就是在法律文秘资源库平台中,选取其中的《特殊防卫--丈夫怒杀强奸者犯罪吗》的微课为视角,初步探析微课设计制作的相应经验。

  • 标签: 刑法 微课 微课设计
  • 简介:从宏观视角运用社会成本理论进行分析,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大幅度地节省侵权的救济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综合社会损害防控体系的运行效率。那种认为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必然扩大社会损害规模因而是无效率的传统观念可能并不正确。责任保险制度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如何安排。为提高责任保险制度的效率,相关制度的设计必须从社会损害综合防控的视角出发,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强化侵权损害的救济成本控制;另一方面,应充分重视保险机制提高综合社会损害防控体系运行效率的作用,通过更有效率的社会损害防控体系,降低社会损害的总规模。

  • 标签: 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 社会成本 社会损害综合防控体系
  • 简介:我国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对象和边界不清,其根源是错误地以为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是"版式设计"。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当基础不外乎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设计逐页手工拣字、对齐,或者用电脑编辑作品,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这适合采用邻接权保护。据此,只有以原样复制此种版式设计出版同样内容的图书期刊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以字符作为绘画创作元素,变形配色并结合图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于宣传的图文版式设计属于"作品",其审美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这两种法理基础之外,再以鼓励创新为由对"版式设计模板"类推适用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不但不能鼓励版式设计模板直接开发者投入创新,反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 标签: 版式设计 文本版式设计 图文版式设计 排版劳动 审美表达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害 深圳市 生活用品 纠纷案 侵权行为人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