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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不法的影响,因为按照自我答责原理,每个人只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 标签: 危险接受 过失犯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 简介:<正>在买卖合同中,转移财产所有权与危险负担问题,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大问题。开展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一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指出卖财产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买卖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素有争议。目前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很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以交付财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35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人的所有权(国家组

  • 标签: 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 财产所有权 特定物 买受人 买卖合同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取得了很好的效应,但也折射出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以醉酒驾驶为切入点,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罪 适用难点
  • 简介:近年来,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交通局的正确领导,在市运管处的有力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运政工作,围绕道路运输币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努力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了辖区道路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

  • 标签: 运输管理所 服务能力 交通局 富县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延安市
  • 简介:近年来,宜君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省市运管工作会议和全县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监管、提升服务",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市场规范有序"为目标,努力构建便捷、安全、优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率显著提高。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机构。宜君运管部门为了使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及时成立了由该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

  • 标签: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综合运输体系 运输管理所 宜君县 铜川市 和谐
  • 简介:近年来,该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为基、服务为主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服务好的高素质的运政管理队伍,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保障经营者及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行业管理的最终目的。

  • 标签: 依法 当事人 作风 保障 合法权益 高素质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仅从一元的角度,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作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认为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互动关系的视角下对抽象危险进行判断。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罪刑法定、法益侵害、罪责主义这三项教义刑法学原则既是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也是刑事法治的根基。风险刑法理念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本性,并与此三项原则产生了颠覆性的冲突,易对公民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威胁。刑法谦抑并非无原则的限缩与不为,而是基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国家治理,刑法当然有其自身的使命,其需应对社会整体风险的刑事政策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刑法具有其独立性,不应沦为政策的附庸。刑事法治视域下的刑事政策应该受到谦抑性的节制。针对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对风险进行审视和筛选,将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予以犯罪化。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绝对排除个别情形下危险的认定,被告人如若有证据提出反驳,便应通过但书的实质解释将不存在实际危险的行为出罪。

  • 标签: 风险刑法 抽象危险犯 刑事法治 刑法原则
  • 简介:危险责任的规制,以非穷尽列举加上小的一般条款为宜。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与诸如《侵权责任法》第7条这样的指导性条款隐含冲突。对“高度危险”这个不确定概念,应以例示方式或说明性法条加以束缚。危险物责任与危险活动责任没有区别规制的必要。相较《民法通则》第123条,由《侵权责任法》第69条、第72条、第73条构成的高度危险责任规整,不能算是成功的改造。

  • 标签: 高度危险 一般条款 危险作业 危险物 危险活动
  • 简介:法律概念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它承载了法律的价值与目的,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宗旨之所在。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体现出归责原则所负载的反映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的功能。而危险责任的用语则可以反映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定的归责事由,应该作为指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概念。

  • 标签: 无过失责任 危险责任 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