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101条所表达的规范意旨,与罪刑法定绝对相悖,应当将其否弃。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1979年《刑法》中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中国《刑法》法源模式,是采基本刑法典加系列单行刑法决定;但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中国刑法法源采刑法典加刑法修正案模式,辅之以司法解释之扩充机能,取消了生产单行《刑法》这一模式。《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所表达的意义层次中,有与罪刑法定相对相悖成分,应当谨慎。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规定中的“法令”,并且承继了1979年《刑法》之前,刑法可与政策相结合使用之实践惯例。尽管它拓展了行政刑法的规模与领地,但应当在违反国家规定中,将违反国家政策、违反决定和命令,与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置之间划出明显确定的红线,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施政中滥用刑罚,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且使用无效的制度尴尬。在中国尚未建立对行政法源及实施给予以法律为根据的司法审查制度之现状下,行政刑法的范围只应当限定于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这一两种类型。因此,应当对《刑法》第96条中规定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如何被违反是需要规范与现实想象力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予以严格限缩。
简介:本文作者以翔实的论据、鲜明的观点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第一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逐渐由一种主义演化为一种制度,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法中作出规定,成为国际刑事法律普通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的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一是彻底废除了类推制度;二是从诸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刑罚;三是重申了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凡与此原则相悖的法律、法规从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废止。
简介:摘要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目前的观点主要有的四要件、三阶层、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理论各有优劣。四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通俗易懂便于初学者学习;三阶层理论坚持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有利于在程序上保障司法公正,适合审判者使用;两要件在认定犯罪上更为开放,为被告出罪提空了充分的辩护空间,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简介: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