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同时是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措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单一的社会保障属性受到了社会实践的强烈挑战,对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流转限制造成了住房及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现代化改造,必须坚持兼顾土地的财产性与资源性、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两大原则,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变动即其取得、流转、消灭的三个方面入手,彰显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特性,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财产增收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简介: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外业确权工作已经完成,规范、有效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外业工作的调查与确权工作,是质量监控、内业检查的关键,也是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
简介:从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出发,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影响,提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
简介: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权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为完成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基层得到落实,本文提出了六个方面问题处理建议。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一、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除一些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的财产权利外,财产权依法可以继承.实际工作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房产大多数属于"土改"时分配的房地产、城镇居民自建住宅以及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产所有人取得房产所处土地的划拨使用权基本上是出于为房产所有人提供的某些优惠福利或其他政策而取得的,与那些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或依附性的财产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简介: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下土地资源的紧缺,生者与逝者利益冲突导致的墓地纠纷屡见不鲜,公墓无法发挥自身效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墓地分界不明、滥埋乱葬、占用耕地,清明前后常起坟山纠纷。而如此农村私墓乱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多学者深入了解中国古老殡葬文化,各级政府在当地开展调研并试行农村墓地改良办法,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墓地及家属权益。因此,笔者在文中详细说明了目前农村散乱性私墓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下文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最后通过对墓地所有权的确认提出了租赁权相关制度在解决经营性墓地纠纷问题上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不断推进,让墓地的保护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