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将法院的审判权力分享给人民群众的方式,使其能够参与司法,以此起到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作用,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自2015年4月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多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没有进行区分,未能做到结合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发挥其优势,达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标。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考察域外陪审制度,可以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问题研究提供新思路。
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