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4月21日上午,记者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遏制非法集资案情多发态势,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据介绍,2013年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己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扩散。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顿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益凸显。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
简介: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在该类犯罪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分别存在着趋利暴富、愤怒恐惧及急躁不安、悲观厌世等不同特征的亚健康心理。这些心理容易造成被害人严重的感知、记忆、情绪情感方面的心理障碍并引发群体上访、违法犯罪、自杀轻生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被害人亚健康心理分别在案发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有针对性矫治措施,如案发前对潜在被害人举办心理疏导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测试和矫治;案发时对来访被害人当面耐心疏导,对重点被害人"一对一"劝解;案发后积极追赃、挽回损失,并设置24小时咨询和疏导热线电话等,有效帮助被害人调整心态,重建康复心理。
简介: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模式也从单纯的信息中介,逐渐演化成债权转让、抵押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运营模式。虽然P2P网贷平台由于金融创新和政策套利的运营模式,使其能更好地满足小贷市场,但是近期出现的“e租宝”、“大大集团”和“中晋系”等案件,也暴露了异化后的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潜在关系。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异化后的债权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都从不同程度上触犯了非法集资罪。建议按照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将债权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划入证券监管体系,并修改当前的相关法规引导这两种模式融入证券体系;将抵押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并予以监管。而对于单纯的信息中介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同时,在监管的前提下也鼓励其继续创新。
简介:藏政办发[2014]49号(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主要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