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80年代后期以来,学术界开始重新审视五四新文化运动,学衡派的思想颇受注意,而学衡派的灵魂人物则是吴宓。吴宓(1894—1978),字雨僧,陕西泾阳人。他曾经和人说过自己的人生必有三个28年。后来,果如其言。第一个28年是1894年至1921年(虚岁)。1911年他入清华学堂,1916年毕业,1917年赴美留学深造,先入弗吉尼亚大学英国文学系,后转入哈佛大学,入比较文学系,1921年获硕士学位回国。第二个28年是1921年至1949年。回国以后他任南京东南大学西洋文学系教授,与梅光迪等人创办《学衡》杂志,反对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主张采撷中西文化的精华。1925年任清华大学国学院主任,上任伊始就聘
简介:所谓准用性法条,是指法律实施者在解决个案时,将原本针对a事项且有“比照”、“参照”等外观标识的法条A,适用于与a具有某种程度类似性但又存有差异的b事项的一种特殊的引用性法条形式。这类法条与含有依照、适用、视为、类推适用、根据等字样的法条,有着复杂的交叉重叠关系,需要辨析异同。设置准用性法条的思维基础是一种特殊的类比推理,且只限于类似之中“不及”的情形。准用性法条的价值定位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立法效率、填补法律漏洞、符合事物本质。准用性法条的设置应当简明易解,被准用的法条应该具体,选择辨识程度高的关键词,适时进行法律修改,再增设法条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