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占领地国民实施各种反人道的罪行,产生了各类民间战争的受害者。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竞相抵达日本起诉日本政府或日本加害企业,他们遭遇的“法理障碍”有:个人不是国际法上救济的主体、国际条约被拒绝适用以及受害者国籍国已经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民间对日索赔步履维艰。厘清受害者国籍国在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以国际人道法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实践方面,韩国从过去单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与义务兼有的主体,韩国的救济战争受害者的实践为其他受害国提供了新的模式。通过分析韩国启动国内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国家保护民间战争受害者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简介: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维护被告人权利做出的努力相比,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形见绌得多.这对于没有过错或者是基本没有过错却遭受丧失生命、危害健康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此,应将刑事诉讼中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到它应有的位置.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应当建立在被告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制度.法律还应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的上诉权,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彰显法律正义,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