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研究NTFS存储设备的3种数据恢复方式,测试、比较不同方式的恢复效果,促进电子物证检验工作。方法本文针对同一NTFS存储设备,分别使自行设计的NTFS日志检验软件测试基于NTFS日志文件的恢复方式,使用FinalData的快速扫描功能测试基于MFT记录的恢复方式,使用FinalData的完整扫描功能测试基于文件头部存储特征值的恢复方式,比较3种方式的恢复效果,分析各自的恢复原理。结果基于NTFS日志和MFT记录的方式恢复出的信息较全,用时较短,但不适合恢复较长时间之前删除的文件。基于文件头部存储特征值的方式可恢复较长时间前删除的文件,但用时长,不能恢复文件名、创建时间等信息,也不能有效恢复离散存储的文件。结论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3种方式可有效恢复数据。
简介:网络时代一切方便,敲几下键盘,你要的东西很快到手。回想早年泡图书馆抄卡片式的治学,师长要求“板凳须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相形之下,如今混个学者头衔就太容易了:论文可以买,可以付费下载,甚至免费下载.剪贴拼凑一下,改头换面就算学术成果了。
简介: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简介:《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标准。格式条款订约方式已成常态,其效力评价标准应当事先由立法者确定。这样的立法价值引导,体现在具体(任意法)规范中。对于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判断,重要标准在于格式条款和任意性规范以及其中内在的正义性实质的偏离程度。此外,注意到格式条款作为有名合同的补充的重要作用,在无任意法规范作参照的情况下,考量等值原则、风险控制因素、保险保障因素以及直接的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确定格式条款是否限制了依据合同本质所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致,从而确定有悖"公平"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