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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事权财权不匹配等原因,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已成必然之势。不过,地方财权的制度建构应基于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到中国国家治理、宪制框架以及财税法自身的功能特性,还应注意制度协调和地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这些方面均会不同程度形成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约束。考察这些约束条件,有助于从反方向明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避免制度建构中的教条主义倾向。

  • 标签: 国家治理 基本权利 财政法定 地方保护 地区合作
  • 简介:构建中央与地方纠纷的协商解决模式具有极大的可行,但是同时又面临着极大的理论和实践阻力。尤为要注意的是,学界将这种协商与政治协商作等同的倾向是存在误区的。同时,在法制化的语境中,在“协商之后的法制化”与“法制框架下的协商”之间也体现出了更多的外在制度区别与内在理念融合并存的特点。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模式
  • 简介:地方人大针对地方政府融资中的还贷承诺进行审议和批准是否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步骤,伴随着地方债务风险一同引起公众热议。实际上,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的批准并非是产生地方财政债务风险的主因。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借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合法角度分析,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批准的产生过程和具体操作履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能完善地方融资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角色配置,对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政治激励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会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标签: 人大还贷承诺 合法性 制度功能
  • 简介:依法划分地方事权是界定地方财权的前提,也是科学确立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但目前在财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针对地方事权的研究还尚不充分。笔者此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就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进行了初步设计。笔者认为.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分权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只能合理划分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法律对策上,则应当完善基础法律制度中有关地方事权划分的规定,加强地方财政立法,依法确立各地政府事权,尽快建立健全与地方事权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

  • 标签: 财权 事权 地方事权 依法划分
  • 简介:推进地方立法民主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并以立法公开、公正为重点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创新,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是当前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的现实选择。

  • 标签: 立法民主 制度创新 和谐社会
  • 简介:后危机时代地方科技立法的创新对地方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方科技立法进程和规制模式存在差异,地方特色、保障、监督机制及科研成果界定机制普遍匮乏。各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细化和完善国家科技立法;加强科技法规的创新力度,明确低碳经济在科技制度中的地位;注意地方科技立法的区域特色,突出与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结合。

  • 标签: 后危机时代 低碳经济 地方科技 立法创新
  • 简介:当前,部分地方召开人代会时。列席人员到会率不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现象较为严重,代表团审议时参会率更低。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人代会的权威、严肃和会议整体质量。因此。随着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化。规范和改进人代会列席制度势在必行。

  • 标签: 人代会 制度 地方人大工作 整体质量 代表团 严肃性
  • 简介:建立法规评价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王爱声评价是系统分析的重要方法。法规评价,就是通过对法规进行系统分析,力图达到精确化处理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实现法规制度本身的优化。一、建立法规评价制度的意义法本身具有社会评价的功能,同时又是被社会评价的对象。每一项法...

  • 标签: 地方立法 评价制度 建立法规 系统分析 效果评价 法规制度
  • 简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 标签: 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自治权 再探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 自治机关
  • 简介: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问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鉴于此.

  • 标签: 社会主体 和谐发展 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 民主法治 立法价值取向
  • 简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面对着地方金融的迅速发展,常会出现监管缺位或力度不足等问题.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角度看,必须既确保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又要发挥各地在金融领域主观能动.虽然地方金融监管权尚不具备法律依据,但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重要日益凸显,对其权力性质的讨论已是必然.地方金融监管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是政府行政分权的延续和补充,不能脱离中央对金融事务的统一监管而单独存在,具有一定从属性.因此,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载体,监管权之重点在于联系、配合并协调中央在地方的监管工作.本文将引入财税领域的分权理论,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属性及边界进行论证.

  • 标签: 金融监管权 地方政府 分权理论 金融办 双层监管
  • 简介:地方债关乎国家治理。地方债的膨胀源于政府间财政失衡,地方不宜独立对外承担偿债责任,源于地方政府缺乏自主财政地位,收支划分取决于国务院单方决定。为破解眼前的地方债危局,政府有必要考虑动用存量资产,变卖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则有必要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赋予地方财政自主权,隔断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于此同时,围绕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可以引入政府资产负债表和信用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债务重整,让其完全置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借助于这种压力,也许有助于催生负责任的现代地方政府。

  • 标签: 地方债券 融资平台 财政平衡 国家治理 法治财政
  • 简介:地方立法作为我们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20多年里,已经走过了探索起步、加快步伐到规范发展的历程,为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保障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如何与时俱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实现与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良性互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 标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地方立法工作 社会视野 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全面发展 国家立法
  • 简介:地方法制概念上不同于法治或者地方法治,它指的是在法治统一原则下,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应对宪法法律实施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与制度的总和。当前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整个权力体制下拥有完整的独立权力,地方在实践中衍生出的各种次级规则和制度因此也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合理把握次级规则与制度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是理解地方法制的关键。地方法制并不是一个与法治相割裂的本体概念,它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方法论视角,将地方作为分析单元,观察地方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信地方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 标签: 地方法制 次级规则 方法论 地方 法治
  • 简介: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及湖南省法学会共同主办,安徽省法学会承办,以“如何发挥法学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智库作用”为主题的2015年地方法学会工作论坛11月20日在合肥召开。我省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及漳州、

  • 标签: 学会工作 地方法 合肥 论坛 中国法学会 法治中国
  • 简介:<正>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立法范围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 简介:关于地方法规设置应当公证条款的几点认识潘岳松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在积极做好公证立法工作。有的省、直辖市已出台了关于公证的地方法规。但是,在公正立法中碰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

  • 标签: 合同的公证 地方法规 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立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
  • 简介:北宋法制从一开始就贯彻了中央集权的原则,从地方社会角度看,表现为地方秩序的中央化,其积极结果是实现了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其消极结果是立法上的繁琐和执法上的低效以及地方社会在发展上受到抑制。这一点在当时的川峡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适当空间,也把中央法制从细碎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内部几乎是无解的,却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 标签: 地方秩序 中央集权 分权 法制
  • 简介:赵家王朝是在唐后期至五代十国上百年间藩镇割据、军阀混乱的基础上建立的。有鉴于唐朝“方镇之重,君弱臣强”的深刻教训,宋朝统治者始终将强化中央集权,严格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尾大不掉局面的再次出现做为巩固本朝统治的根本方略。宋朝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推行削弱地方权力的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相对严密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州县地方政权分级执法,路级监司按问,朝廷直接监控等多种渠道,对地方司法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从而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诸多特征。一地方政权分级执法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合一,县级政权亦是如此,县令即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员,故被称作“牧民之官”。宋代规定,县令只

  • 标签: 提点刑狱 《续资治通鉴长编》 司法活动 中央政府 提刑司 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