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本源意义上看,乡村司法应为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历经多年发展,乡村人民法庭目益现代化、规范化,法官办案方式亦由"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转向形式化的司法方式,但结果却近乎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这表明,我国乡村司法已陷入"内卷化"困境。囿于各自研究进路的限制,乡村司法既有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无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从根本上看,又是由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的对立造成的,二者实际体现出的是价值与事实的紧张与对立。因此,欲走出困局,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须将社会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加强两种进路的对话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予以建构,进而对乡村司法制度予以最低限度的改造。
简介:刑罚目的是报应抑或预防的持久论争,最终在互相借势和依势中走向妥协,并形成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论,其旨意在于既实现预防又实现报应正义。但预防失效引起的反思性思考、西方行为学发展中的现实人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论对理性人论祛伪,佐证了预防论实现的必要条件的不自足;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双曲贴现和满意原则对犯罪人行为的牵引,翻转出预防观理性人逻辑前提与现实人行为选择的异曲;监禁刑特殊预防的负效应、预防性刑事立法遭受的诟病及社会对刑罚该当度内报应正义的认同,使刑罚的犯罪预防止于制度构建。刑罚预防逻辑与现实人行为选择背离使刑罚一体化与实践剥离,宣谕了刑罚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采取多维预防措施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判决效力理论尚未形成认识一致的理论体系。既判力在作用的主体上是否具有相对性,在作用的客体上是否应当严格限于诉讼标的,即前诉对争议事实的裁判,在后诉中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于既判力一样遮断当事人重复争议的效力,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必须尽快妥善解决的问题。虽然美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差别很大,但是在判决效力理论上却具有共同性:基于程序保障的考虑,强调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前诉争议事实只有被充分诉讼过并裁判过,在后诉中才具有遮断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效力。相应的原理与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更新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邓小平是构建毛泽东思想的积极参与者,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之后,他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继续丰富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美学,为迎接中国新的文艺春天,吹送东风,焕发精神,形成氛围。他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思想美学的党性原则、工农兵方向、人民至上论、“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废止了“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正确处理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提出了“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他在思想文化战线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运用实事求是的辩证方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中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和发展,进行了马克思主义美学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总结。
简介:由于近年来多媒体采集设备和影像处理工具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可以轻易对图像和视频进行篡改。利用恶意篡改的图像和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日益增多,判断监控系统拍摄或者网上下载的图像和视频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前的研究工作多集中在图像取证领域,对视频取证的研究近几年刚刚开始。和图像相比,视频数据量大,数据格式复杂,存储压缩因子高,对取证算法的计算要求高;不过,由于视频在编码方式、时空特性、篡改手段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视频取证有更为丰富的研究内容和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研究人员利用视频采集和压缩编码过程中的特性,以及篡改手段带来的痕迹,对视频篡改检测方法进行了相关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先前的综述文献大都集中在图像取证领域,只有少数细节涉及到视频取证分析,本文对视频取证技术进行了综述。鉴于某些图像取证技术可用于视频单帧图像取证分析,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图像取证相关技术如相机参数、压缩和物理几何不一致取证等。接着对已经提出的视频取证技术,按照采集、压缩和篡改方式进行分类,对它们的原理和优缺点进行了综述,并对反取证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视频采集过程以及辨识视频采集设备的一些方法。第三部分对因编码参数、编码标准以及压缩次数等视频编码过程的不同而遗留的痕迹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将介绍基于检测视频采集和编码痕迹不一致的取证分析方法,以及揭示篡改遗留痕迹的方法。图像视频压缩检测取证方法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相应反取证方法的研究,因此第五部分对视频反取证方法做了介绍。视频取证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关注,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