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境外追逃追脏是一个系統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需要加大对法律制度、合作机制等研究外,其中的鉴定技术在用也不能忽视.追逃追赃在鉴定技术领域涉及到在逃人员数据库、人脸识别、心理测试、财产鉴定等许多方面.目前的任务在于建立健全全国境外在逃人员信息资料库(为鉴定创造条件)、开发轨迹追逃系统(计算机人脸自动鉴定识别系统等)、完善与在逃人员有关知情人的心理鉴别技术、探索财产自动识别与鉴定技术(如发现和识别非法财产技术、鉴定涉案财产价格技术),必要时与技术企业合作,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改造升级.为先进的追逃追赃技术.唯此,方能为境外追逃追赃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简介:在现行规范下,案外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予以实现。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均会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径的多样化使案外人面临权益保障路径之选择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解释论,以“诉讼前与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为主线,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路线选择进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济路径及相互关系。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在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执行前”阶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路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者为申请再审。并且,《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之规定仍有适用的空间。在“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不仅对执行标的错误提出异议,亦对执行依据的错误有异议,救济路径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竞合,案外人只能择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简介:诉讼话动不同坏节中的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有所差异的,对于刑事侦查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而言,其有别于庭审证明环节的各种因素,引发侦查技术活动与刑事侦查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两者间的辨析与思考.虽然同为技术活动,且在技术内容体系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性,但两者从主体、程序乃至结果应用,各有其特点,需要认真梳理并界定之.同时,刑事侦查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作为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从司法鉴定学科建设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以探讨学科发展问题,并在展开的基本视角下进行讨论,力求为更为客观、科学地建言于学科发展及司法鉴定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