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地区少年犯罪事件的处理,主要是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本法)为依据,主政者与执法者必须体认立法精神所在,方能善用职权准确执行各个条文。为此,本文拟参酌立法者的本意,并借鉴现代少年法制的福利理念,在主观的理想上,从三个方面重新解读检视本法的立法精神。在贯彻保护优先原則方面,为贯彻保护优先原則,首次将旧法中的“管训事件”与“管训处分”修正为“保护事件”与“保护处分”。在落实专业处理的方针方面,《少年事件处理法》将少年法庭改为少年法院,且为凸显其专业法院的设计,在组织、人员配置及职务分工上,都可以看出其谋求少年福利的用心。在调整少年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方面,少年保护政策应为社会安全制度的一环,对于处于危机状态中的少年,法律机制在调整其成长环境之抉择上,首先应从善用少年福利资源着手,以家庭为服务单位,强化家庭的保护与教养责任。对于已造成危害的少年,公权力的介入应兼具司法、教育与福利机制的机能,对于少年的处罚应以培养其责任心并令其弥补错失为目的,对于少年的处遇则以强化其自律性及自主性,以提升其环境适应力及改造力为目标。
简介: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本身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所以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之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须以劳动幸福观为根基。劳动幸福观的价值意蕴是要尊重劳动,倡导幸福劳动。尊重劳动才是真正地尊重人。人只有得到尊重,才会有幸福感。劳动是人和人类社会存在和展现本质的唯一方式,是人的幸福之唯一源泉。判断幸福与否的标准正在于劳动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异化劳动是否得到克服。必须将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作为最核心的观念予以强调,并以此来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这无非是要达到让所有非异化劳动均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并在劳动中体验真正的幸福。
简介: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曾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之一。劳动教养制度自施行以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未成年人,对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设置的缺陷而备受质疑与批评,社会各界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自此,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拟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经过多年讨论,终因分歧太大而遭遇"难产",甚至有学者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1不会启动。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处置原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惩戒和矫治的违法未成年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简介:金融化是指全球金融利益主导着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金融化是三个彼此不同又相互联系的过程,共同推动了当代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从弹性劳动机制的角度分析,这些变化带来的风险最终仍将由劳动者承担。政府一方面放松金融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弹性劳动机制加强对劳动力的管制。弹性劳动机制使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流入金融部门,如果没有弹性劳动机制,全球金融及其运行网络就无法维持。全球金融资本主义试图借助全球化和金融化发展壮大,而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和金融化过程中,必然衍生全球危机。因此,当务之急是寻求一种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制度,以对抗金融化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
简介:基于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10个城市的在职青年样本,围绕就业质量的6大维度:就业环境、就业能力、劳动收入、就业状况、社会保护、劳资关系等,分析了都市青年就业质量的现状及问题。发现年轻人的就业稳定性普遍较好,就业安全普遍加强;但是,区域间就业环境差异较为明显,社会不公依然存在;年轻人的就业"优势感""获得感"不强,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度亟需调整,自我价值实现和发展超越的需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就业能力、劳动收入、与雇主等的对话能力有待提高。青年的就业诉求已有从"找份工作"向"体面劳动"的转变,这将倒逼城市不仅要专注于实现充分就业,还要转变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发展战略",致力于提高青年的就业质量。
简介:对于披露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一般认为其重要价值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起到警醒社会成员的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工作已有相关的自律规则,如对未成年人使用化名、隐去重要个人信息等等。然而,从当前发生的犯罪来看,涉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则缺乏相应规范,而且存在着该不该披露、披露多少等争议,从犯罪心理学以及犯罪实证研究角度来看,对涉未成年被害人的极端恶性案件进行广泛、详细披露或报道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即强化同类潜在犯罪人的内心犯意和行动欲望.因此,应当以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价值取向,在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二者之间,应当选择保障未成年人,其保障的重点则是案发后的案情通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有关案件细节不被披露,以合理限制公众知情权范围的方式,建立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信息披露规则,以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