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因其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等独特性区别于GAIT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长期为学者所诟病的“软弱性”,使其强制性得以确立和加强,并被认为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突破和发展。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实现对内国法律之影响提供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影响无论在力度、广度,还是深度上均强于ICJ和NAFTA。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报告也迫使或促使多个主权国家撤销或修改其法律法规以符合WTO义务,其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简介:一、WTO争端案件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WTO成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案件共计535起,其中,2017年17起,与2016年持平。2017年的17起争端案件共由9个WTO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其中,美国、加拿大、卡塔尔各提起3起,俄罗斯和乌克兰各提起2起,巴西、墨西哥、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各提起1起。从被诉的WTO成员来看,共12个,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被诉方,分别被诉4起和3起争端案件,美加两个成员被诉案件合计占2017年WTO争端案件总数的41.2%;其余被诉WTO成员还包括阿联酋、澳大利亚、巴林、俄罗斯、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欧盟、沙特阿拉伯、乌克兰和中国,各1起。
简介:摘要:作为现阶段国际海洋立法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立法,BBNJ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并不完善,其与UNFSA的关系,以及对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引入都需要谨慎考量,本文就是在对这三者的争端解决部分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为BBNJ能够建立一个更为完善、合理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几种的主要的机制。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解决机制的缺点并在第四部分给出完善建议。
简介:随着世界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展,国际贸易领域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农产品贸易争端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主流暗流并存的现象和农产品贸易所必然带来的利益冲突又使得农产品贸易摩擦不断、争端不少,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纵观《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特别是WTO之后,从所发生的历次农产品贸易争端中可以发现,农产品贸易争端在产品范围、成员(缔约方)结构、贸易措施种类和协议条款内容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通过统计分析,详细阐述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变化与特点以及当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