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简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摒弃过去片面关注经济增长而不顾资源环境状况的发展思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就是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这就需要生态补偿制度来调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对立矛盾。我国目前尚缺乏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导致面对矿业开发中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束手无策。本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阶段提出构建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既包括对即将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防治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也包括对历史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恢复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国家补偿制度,针对新旧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模式。
简介:四川藏族地区位于四川省西部,是全国第二大藏区,藏区人口135万。主要包括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的木里县,是我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地。自1998起,四川藏区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根本扭转。但是,由于四川藏区生态的特殊地位,单靠国家或者四川藏区人民的努力来维护其地位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多种渠道的生态补偿来共同实现。本文重点以甘孜、阿坝州藏区为例,力图分析生态补偿对该区域的必要性与对策措施,说明如何通过生态补偿措施解决生态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从而保证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使生态经济系统转入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