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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是根据有关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所蕴含的前提,结合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受害人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先证明的基础事实。该基础事实至少应有以下几个要素。

  • 标签: 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案件 旅客 配置 诚实信用原则 侵权赔偿责任
  • 简介: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商检车间主任。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 标签: 上海铁路分局 承运人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 铁路运输企业 托运人
  • 简介:“同是乡土一家人,一闹官司恨断筋,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往后还要常相处,何必对簿到公堂……”在江西省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一法庭内,案件主审法官胡少林正在对同为樟树老乡却因工伤赔偿相差5000元迟迟达不成合意的老板曾某和员工黄某进行劝说。

  • 标签: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南昌市 行政争议 “道” 工伤赔偿
  • 简介:2001年2月20日,旅客吴某与家人持有效客票乘车。列车到站后,吴某在下车过程中,头部右侧受伤。后在家人帮助下到医院治疗,未发现头内有损伤。几日后,吴某感觉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6日住院治疗近八个月。出院后,吴某认为病情未痊愈,去北京各大医院治疗,终未能痊愈,为此产生了各种费用。吴某由于与铁路部门在损害赔偿事宜上没能达成一致,

  • 标签: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
  • 简介:新一年的铁检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在铁路领域落实检察工作部署,完成好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移交任务,不断加强铁榆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铁路安全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 标签: 铁路检察院 安全稳定 体制改革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法律监督职责 社会和谐稳定
  • 简介:<正>1.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2.国函〔2013〕47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 标签: 铁路总公司 组建方案 原则同意 铁路投资 铁路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收益
  • 简介:一九九九年至二○○三年间,上海铁路检察机关查办铁路系统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内有副局级干部2人)占立案总数的10.5%.其中局管领导干部10人,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及其具有的社会影响,因此他们实施犯罪造成的负效应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对铁路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不但严重地损害党的形象,铁路的声誉而且危及铁路的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 标签: 铁路系统 领导干部 职务犯罪 犯罪原因 监管机制 上海
  • 简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作为首都的专门法院,铁中院立案庭立足自身特点,用实际行动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从细微之处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

  • 标签: 服务职能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人文关怀 立案庭 司法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法院扣押 运输货物 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

  • 标签: 铁路运输 限制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者 延伸服务 行为主体
  • 简介: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莫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方当事人: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绍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克,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范李强,广东省茂名市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供销合作联社 广东省茂名市 物资公司 油公司 合同纠纷 粮食局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市白云区 国际旅行社 三茂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