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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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是根据有关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所蕴含的前提,结合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受害人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先证明的基础事实。该基础事实至少应有以下几个要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