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简介: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包括感受和观念两部分,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当前我国民众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的调研表明,民众普遍认为公平正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并认为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结果的合理性要比过程的合理性更为重要;民众对社会总体的公平性是基本认可的,对于义务教育、高考制度的公平感要高于社会总体公平感,同时也普遍认为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城乡和部门差别是不公平的;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看,民众公平正义观念不同维度的内容呈现出不均衡的特征,现代化程度有高有低,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城市化等因素在推动民众正义观念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社会公平感和住房政策偏好为例进行的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整合性分析表明,主观和客观因素都会对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产生影响。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健全公共政策体系,加强公民教育。
简介:现代性发展带来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急剧膨胀的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与此相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在根本上是源于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首设置的不平等社会制度或结构问题所导致的。然而,归责并不能解决问题,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案才是第一要务。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发达中国家或地区的两种不同视角的分析,当我们把人类整体的繁荣昌盛作为思考问题的起点时,一种能力方法理论可以支持我们提出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全球性环境正义理论。
简介:教育的分配正义是一个涉及如何在社会群体及个体中间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更为公平的问题。一直以来,有关教育的分配正义之理论,主要关注封闭社会中的稀缺教育资源分配问题。在封闭的社会体系中,教育的正义取决于分配的程序公平,并且倾向于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给那些天资优异的年轻人。社会基本结构的封闭性,使得因教育而形成的个体特殊能力能够在社会中得以实现。但是在开放的社会里,关注教育资源分配的正义理论就会面临因个体在国际间的流动而带来的权利享有而职责缺失的困境。因此,需要根据开放社会的正义环境,在传统的教育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把有关与能力实现有关的职责分配纳入到教育资源分配的题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