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劫机犯王志华在台湾地区服刑完毕被遣返回大陆,不应该再面临大陆司法机关的再次审判。台湾地区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应该得到大陆司法机关的承认与执行。该案也凸显了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刑事诉讼移管和已决犯移管是目前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本案的研究对于日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发生类似跨法域刑事管辖权竞合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临床特征。方法对80例服刑人员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以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和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为主,青壮年比例高,危害后果严重。鉴定构成比依次为精神分裂症49例(61.3%),心境障碍7例(8.8%),癫痫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10例(12.5%),精神发育迟滞2例(2.5%),神经症3例(3.8%),癔病2例(2.5%),其他7例(8.8%)。入狱后出现精神异常者36例(45.0%),有精神病家族史者16例(20.0%)。结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易出现精神心理问题,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所占比例最高,暴力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所占比例大,社会危害大,设立精神病分监区集中管理和治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
简介:采用《心理控制源》和《人际关系综合症诊断》两个量表对海南省234名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结果显示:海南省服刑人员心理内控型占47.44%,外控型占42.31%,即服刑人员心理控制感内外型比例相当;服刑人员人际关系困扰比例较高,占60.25%;人际困扰四个因子中人际交友困扰(3.21±1.78)最严重,待人接物困扰(1.67±1.41)最轻,且二者差异显著(t=15.75,P〈0.001);心理控制感与人际交谈困扰、人际交友困扰及待人接物困扰均显著负相关,即心理控制感越是外控型,人际关系困扰越严重,且人际交谈困扰和与异性交往困扰两个因子均可以显性负向预测心理控制感。
简介:目的探讨性犯罪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影响.为性犯罪的社会心理评估和矫治干预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方法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PQ)、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简易应对方式问卷对40名性犯罪服刑人员及40名正常被试进行对照研究。结果罪犯组较正常对照组在EPQ的精神质、神经质、掩饰性因子及焦虑、抑郁、消极应对方式指标上均有显着性差异,在焦虑、抑郁情绪与人格之间的相关上得出P指标与SAS指标呈显着正相关,N指标与SDS指标、SAS指标呈显着正相关,L指标与SAS指标呈显着负相关,在应对方式与人格的相关方面,N指标与消极应对指标呈显着正相关。结论性犯罪的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
简介:【目的】调查服刑人员社会适应现状,探讨安全感对服刑人员人际信任和社会适应的影响,以及人际信任在影响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方法】采用劳教人员社会适应量表,人际信任量表和安全感量表对研究对象进行调查。随机选取河南省某监狱7个监区服刑期均在10年以上的服刑人员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404份,有效问卷366份,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问卷进行数据分析【结果】安全感对人际信任显著有负向预测作用(β=-0.265,p〈0.01),对社会适应有显著正向预测作用(β=0.341,p〈0.01),人际信任在安全感与社会适应的关系中具有部分中介的作用。【结论】提高服刑人员安全感能够显著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并影响人际信任水平。
简介:摘要:由于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服刑,导致其子女家庭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社会环境等一系列的改变对其子女的心理健康、行为方式以及成长轨迹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体系仍不完善。本文将从政府政策、社会救助、社区救助、学校和家庭救助方面提出应对措施,以保护这个群体的合法利益,呵护其健康成长。
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简介: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选择、判断的目的及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混淆。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检验是规范实效而非事实判断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而非创设风险的阶段。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依然可能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场合,若能判定履行义务行为显著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可进行不法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