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研究运用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对罪犯服刑初期的情绪变化进行分析。2013年2月至6月,陆续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入狱罪犯,按犯罪组和犯罪类型配对,每组120人,共计240个被试,进行第一次测验。一年后重测,了解不同犯罪组、不同犯罪类型入狱时和入狱一年后的情绪变化差异。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两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入狱初期,所有罪犯的自卑、抑郁、焦虑、强迫性、自主性、疑病症和自罪感都明显偏离了常模,但重新犯罪组无论是入狱初期还是入狱一年后,情绪都比初犯组稳定。犯罪类型之间情绪状态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抑郁、焦虑、自主性上。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监狱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对策。
简介:<正>刑法的竞合论(DieLehrevondenKonkurrenzenodDieKonkurrenzlehre)是刑法学上最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其中,因法条的错综关系而极易混淆的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分,莫衷一是。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以真假竞合的区分为前提,涉及罪数本质、不法内涵、同一法益、构成要件的评价等一系列关乎犯罪形态竞合理论的本体问题;另一方面,在行为单数的基础上,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所该当的犯罪数、所侵犯的法益数的差异还有有重要的刑罚适用意义。因此,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分,牵一而动及犯罪论、刑罚论的疑难问题,既是基本理论的推敲,又是诸多实践问题的根本,无愧于犯罪形态理论最为重要的问题。
简介:服刑人员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随着刑罚观念的转变,传统的“报应刑”已无法适应当代“人权”保障的要求.通过对监狱内罪犯犯罪成因的分析,犯罪的形成既有来自于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也有来自于罪犯自身内在的反社会人格的驱动.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社会现象,随社会的存在而存在,随社会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我们无法根除社会发展中犯罪的客观元素,但可以通过赋予行为意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制公序良俗来制定标准,从而改变犯罪人的主观世界,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由此,以改善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感化刑”逐渐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主流的刑罚理念。
简介:目的探讨性犯罪服刑人员不同刑期及服刑时间的心理特征,为性犯罪的社会心理评估和矫治干预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方法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简易应对方式问卷对40名性犯罪服刑人员进行研究.比较不同服刑期限及己服刑期限对其心理特征的影响。结果罪犯组内短刑期组与长刑期组在EPQ的精神质因素上有显着性差异;罪犯组内不同的已服刑时间在EPQ的精神质、神经质、内外向性、掩饰性因子及消极应对方式指标上均有显着性差异.而且精神质、神经质、消极应对方式倾向随己服刑时间的延长而加重,掩饰性因子随已服刑时间的延长掩饰性越来越差。结论性犯罪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随着刑期及已服刑时间的延长心理健康水平越来越羞.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