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简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判决结果历来不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各界对农村宅基地流通的争论分歧很大,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又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同时,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应当区分等制度的确立.也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当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试图通过合同法、行政法、物权法等多视角观察,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简要辨析。
简介:<正>为了规范房屋诉迁补偿、安置等活动,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断修改和完善,旨在使该《条例》更加切实可行。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与立法原意相悖的现象。
简介:近年来,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因一些高档商铺楼宇销售不畅,在建工程资金短缺,有的发展商采取了由客房首期付款,发展商提供银行按揭,然后由发展商包租,并承诺给予客房高额回报的营销策略进行促销,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发展商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年回报率从25%到33%不等,有的基至高达45%,并且声称可以办理公证。在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严令高息揽储的情况下,面对如此“丰厚的收益”,有的难免怦然心动。但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其中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思考。一、租赁关系主体和“包租”的概念不明确发展商许接对客户的回报,是以”目相’来实现的。它产五导发展商签o首吊臂屋买卖四章预购合同它的,目的是在购房合同中U合国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