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算法律责任在法治国家领域深刻影响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运行机制和动态过程,因此预算法律责任的实践运转必须接受理论的检验和制度的考量。预算法律责任由预算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组成,还受到归责原则的约束。预算法律责任涵盖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区分。追究行政责任实际上是我国现阶段处理预算违法行为和失序行为的主要手段,但预算法律责任不应等同于简单的行政处罚。预算法律责任规制的最终目的是遏制政府收支行为中的铺张浪费和贪污腐败等问题,实现公共财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理分配,使公共财产真正物尽其用,落到人民迫切需要的实处。为此在实际操作中,须加强预算法的刚性,具体表现为加强预算法律责任的刚性,在落实预算法律责任的同时应维护宪法权威,尊重人大权力,同时须考虑预算的公共性和财产性,审视实体和程序的一体性,配套落实预算法律责任。
简介:洪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担由洪水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在最大程度上补偿受灾人的财产损失。构建洪灾保险的法律路径不仅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且是对当前国家政策呼吁和现实风险社会的回应。其立法形式应当逐步推进,由试点规则到成为《保险法》中巨灾保险篇章的组成部分;其基本运营路径应当由政府和保险人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联合协作,共同有效的推进洪灾保险制度的落实;在事前构建联合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保证资金流动性以应对洪灾风险的即时性;在投保时实施强制基础保险加浮动的自愿机制,照顾不同种类风险承担者的现实需要,最后应建立洪灾保险的公估人机制,保障洪灾保险制度的后期实施。
简介: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名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指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