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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是土地的基本分类,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要贯彻城乡统一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这就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与之相适应,就需要发展出统一的、体系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体系。但《物权法》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为完善《物权法》,尤其是为建立规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梳理现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提出未来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分类体系。

  •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 标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 报批管理 县人民政府
  • 简介: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该制度的特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在价值取向上应侧重平等和效率。以此为指引,厘清国家公权力界限,明确国家应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与用途管制来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减少干预该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在设立上改审批制为审核制,在再次流转上允许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无须审批和审核。

  • 标签: 物权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
  • 简介:<正>1989年4月14日,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赠送给中国的人口钟通过液晶数字显示:我国大陆人口达到11亿。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11亿人口犹如沉重的包袱,压在中国巨龙的身上,使她在经济过热增长的幻觉中,不得不冷静下来。理智地面对来自人口自身生产的挑战。如果我们不能行之有效地控制住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希望将成为泡影,中华民族的生存也将因此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理所当

  • 标签: 计划生育干部 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法 控制人口增长 法制建设 人口素质
  • 简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当前研究的焦,最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法理来看,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其本质是回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处分权能,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律上平等。回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层面,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制资源,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制度建设,乃是当下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需求的理性选择。此外,这亦是实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内在需要。

  • 标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开发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 简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出让方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对未按期签订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此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从而进一步明确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标签: 挂牌出让 成交确认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简介: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开始,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将作重大调整,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按照通知规定,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 标签: 城市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 审批方式 省级政府 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
  • 简介:从物权分类的角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入到用益物权的范畴,自然具备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就使得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是否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法律依据产生了歧义,为求梳理其中法律关系,阐明法律概念,明析其法律地位,做此文简要讨论。

  • 标签: 集体所有的土地 用益物权 属性
  • 简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修改而被关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重启具有更加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不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农民集体所有权私法定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立三大制度障碍,需要在法律上研究和解决。

  • 标签: 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权
  • 简介: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这是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重要内容。这是三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标签: 土地有偿使用费 建设用地 财政部门 政策 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
  • 简介:《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将天津滨海新区列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提出近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是”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其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为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拟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

  • 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天津滨海新区 新区开发 法律问题 开放 综合配套改革
  • 简介:针对目前存在的越权减免、应缴未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突出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我国人民银行2004年12月16日联合下发通知.提出了新增建没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规定明确要求,从现在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 标签: 土地有偿使用费 建设用地 减免 出台 增建 征收管理
  • 简介: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经过自动续期,该权利成为永久性用益物权。设置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障公民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住宅权,并使其安居乐业之必须,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并不冲突。业主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同时取得了与政府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相应的债权并负有相应的债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相应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相邻权、物权请求权以及处分权,负有依照使用目的使用国有土地的义务,并应在70年期间内负担出让金的交纳义务,70年后负有缴纳相应税金的义务。

  • 标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自动续期 永久性
  • 简介:实践中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应如何执行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的继续履行判决为例,结合大陆法系强制执行理论对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继续履行判决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的强制执行,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执行;若顺序在先的民事请求权的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力有关,执行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审批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可裁定"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或"执行终结"。

  • 标签: 继续履行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法 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 简介:闲置地优先供给保障房通知要求,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对于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 标签: 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 楼市 发文 住房建设 闲置土地
  • 简介:同学成冬、吴丽丽都酷爱旅游.他们上班以后,每年都要结伴出门旅游几次,据说短短几年他们已经游遍了半个中国.

  • 标签: 计划周密旅行
  • 简介: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 标签: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转股 债权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