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简介:按照传统的思路,把适量的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思路并没有找出旧体制弊端的根源所在,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早在50年代中期,当人们意识到高度集权的命令式经济体制的重大缺陷需要加以变革时,就把这种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简单地归结为'权力过分集中'。认为只要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适当分权便能解决问题。1958年的改革给地方下放了许多权力,如企业管辖权、计划管理权、基建项目审批权、信贷权等,大量减少统配部管物资数量,也扩大了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权。结果引起国民经济秩序的混乱,随着'大跃进'的失败,又重新回到集权体制。究其原因,原有体制基本上是一种产品经济或实物经济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客观上要求高度集权管理,一旦实行地方分权、企业扩权,只能造成混乱。在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的改革中,也都在原有体制的框架中进行集权或分权的'加减'反复,结果形成了一抓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抓,一抓又死……这样的循环局面。很显然,当时的改革思路受着经济学传统理论认识局限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