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标准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不仅是全面完成治理整顿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当前来看,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使我国经济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已经在前一段的总量平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巩固这个成果,并且深入发展下去,全面实现治理整顿的目标,就必须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前几年经济过热和总量失衡,既是造成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又是由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引起和带动的。二者相互作用,恶性发展。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总量失衡的深层原因,因此,只有把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过来,才能避免出现经济过热、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从这点看,调整产业结构是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成果所必需的。当前我国还面临着部分产品市场销售不畅,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困难。究其深层次原因,也是由于产品结构仍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需要从调整产品结构入手,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简介:诉讼模式的演变,揭示了审判对象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结构之中才可能获得合理而有效的规定。在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中,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审判对象集中展现于庭审,却规约着整个诉讼活动过程,审判对象与诉讼构造发生巧妙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寻求认识一种反思性的刑事诉讼,将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自然纳入审判对象,显示了审判对象范畴在不断走向合理的诉讼构造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张力以及诉讼构造发展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诉讼当务之急是要好好地运用审判对象在诉讼构造中生成与发生作用的原理,合理地改造我们的诉讼构造,有效规范审判对象存在与发生作用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