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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发生在亲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借款借款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发生纠纷后通常仅有借条来表示和证明。要正确认定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数额及利息的有无多少等事实唯有靠经验法则的帮助。运用经验法则还要和举证责任正确结合,要重视经验法则对认定事实的作用。

  • 标签: 借贷合同 日常经验法则 事实认定 借条 借贷纠纷
  • 简介: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二、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  通观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 标签: 动产担保 担保物权 物权立法
  • 简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 标签: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 简介: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担保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具有高风险性。面对目前迅速膨胀的担保市场,政府应以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介入再担保来规范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促使担保行业良性发展。我国个别省市借鉴国外再担保模式,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再担保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再担保机制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 标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机制 担保行业 新兴行业 高风险性 担保市场
  • 简介:也谈此案原担保人应否继续负担保责任申屠青,王文祖《人民司法》1996年第5期刊登了罗书平。龚勇同志撰写的《债券由代理发行银行垫支兑付,原担保人应否继续负担保责任》一文(以下简称《债》文),就B厂为A厂委托工商银行某支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在债券...

  • 标签: 企业债券管理 原担保 发行企业 担保责任 保证责任 债权人
  • 简介:出卖人将房屋卖出后,因政策原因未过户,事后又以所出卖的房屋设定抵押借款。在设定抵押时,未将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出卖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去房屋现场勘查后得知房屋事前买卖过且有人居住,遂隐瞒该房屋被买卖过的事实,仍然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及公证委托书,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抵押权人的上述行为应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正当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 标签: 房屋买卖 抵押 实现抵押权 未告之
  • 简介: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本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但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恶意“圈钱”手段。统计显示,目前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多达460多家,占总体上市公司比例的40%。披露的担保总额约为686亿元,其中担保金额较大的40家上市公司占担保总额比例达25%。有迹象表明,上市公司“担保圈”范围正在不断放大,其性质也在异化,已经造成一些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滑波,甚

  • 标签: 上市公司 融资担保 中国 资本市场 政策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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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不优先人保。第三人清偿,利害关系人发生代位权,非利害关系人不发生代位权。本文指出:因是否需要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不同,抵押权效力之“及于”,包括:含处分效力和次序决定效力;仅有处分效力,不合次序决定效力。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均应优先于人保。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均应发生代位权。

  • 标签: 抵押权 物保 人保 优先 代位
  • 简介:让与担保的设定必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以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为让与标的,其公示方法既决定它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又直接决定让与担保权的物权性,并构成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

  • 标签: 让与担保 标的物 所有权 债权人
  • 简介:实践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却未曾十分明确地规定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本文经由评析学界和司法实践对第60条第3款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并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例,论证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赋予公司有限制的担保能力,即不应禁止公司提供担保,但应当从担保数额、判断有效的标准、决策程序上予以适当的限制.

  • 标签: 公司担保能力 《公司法》 担保数额 决策程序 交易安全 担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