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清朝统治时期,外蒙古的游牧民除贵族与奴隶外,还可分为隶属于清朝皇帝的自由民(箭丁)、隶属于蒙古贵族的随丁和隶属于藏传佛教活佛的沙毕(庙丁)等三种身份。其中,对适用于前两者的法律制度已明确,但在沙毕身份人群中,隶属于库伦大活佛的也克沙毕处在特殊的管理机构之下,什么样的法律才能适用于他们的罪行,对此问题有的三种学说各执一词,未能完全明确。为此,本文选择清末发生的三起也克沙毕刑事案件,初步确定判决所使用的法律,证明除原来有效的蒙古法《喀尔喀吉鲁姆》以外,清朝的"蒙古例"和《大清律例》在清末有着强烈的效力,另外《喀尔喀吉鲁姆》之判例集《乌兰哈齐尔特》在清朝灭亡之际仍保持其判例效力。
简介:清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制最为完善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上。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在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和徒刑以上重刑案件存在不同。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不同规定,实体法的适用上又具体分为适用一般法、特别法和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三类。清乾隆朝刑部驳案判决被大量保留下来,其中不少判决是少数民族案件,对此分析可以真实反映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的情况。清朝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现出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国家在承认少数民族法律时积极把一般法原则引入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促使整个国家刑事重案在法律适用上趋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