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重复经颅磁刺激联合强制性诱导疗法对偏瘫型脑瘫患儿上肢功能的影响。方法纳入符合条件的2~3岁偏瘫型脑瘫患儿60例,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0例,2组患儿均行常规康复治疗,对照组辅以强制性诱导疗法,用限制性手托在患儿清醒状态下对健侧上肢持续固定3 h,期间对患侧手进行一对一强化训练,每次30 min,每日1次,每周5次,连续4周;观察组在强制性诱导疗法的基础上对患儿健侧大脑皮质运动区给予1.0 Hz的低频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每次20 min,每日1次,每周5次,连续4周。分别于治疗前及治疗4周后(治疗后),用Peabody精细发育量表(PDMS-2 FM)和Carroll上肢功能测试量表(UEFT)对患儿手的抓握、对捏和整个上肢功能进行评估。结果治疗后,2组患儿的PDMS-2 FM评分[对照组(72.23±8.55)分、观察组(77.41±9.44)分]和UEFT评分[对照组(24.67±5.14)分、观察组(29.78±6.28)分]均较组内治疗前[对照组(65.57±9.14)和(13.22±5.21)分;观察组(65.62±9.16)和(13.06±6.09)分]有显著提高(P<0.01),且观察组的PDMS-2 FM和UEFT评分较对照组提高更为明显,组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重复经颅磁刺激联合强制性诱导疗法能有效改善偏瘫型脑瘫患儿的上肢运动功能,促进精细运动发育。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对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障碍的影响。方法:选取 2018年 3月至 2019年 3月医院收治的 62例脑卒中偏瘫患者,按照随机数表法,将其分为亚急性期组和慢性期组,每组 31例。两组患者均实施强制性运动疗法。比较两组患者的 MBI评分和 FMA评分。结果:两组患者的评分经过比较,治疗前,两组患者的评分没有显著差异, P>0.05;治疗后,疗效都有所提高,且亚急性期组的 MBI评分和 FMA评分明显优于慢性期组的 MBI评分和 FMA评分,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结论: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对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障碍的影响积极,临床治疗效果显著,特别是对于亚急性期患者的治疗更好,能够进一步提高患者的上肢功能,改善生活质量,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和使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析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改善脑卒中后偏瘫患者上肢功能恢复的效果及价值。方法本研究对象为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我院确诊的32例脑卒中后偏瘫患者,根据治疗方式不同分为2组。对照组16例,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观察组16例,展开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于治疗前后,比较两组肌电信号及ARAT、FMA及MBI评分变化。结果治疗后,观察组患者肌电信号、ARAT、FMA及MBI与对照组患者相比均明显上升,差异显著(P<0.05)。结论给予脑卒中后偏瘫患者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治疗,有助于促进患者上肢功能恢复,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简介:摘要:目的:探析研究在脑卒中偏瘫患者下肢功能障碍的治疗中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的治疗效果。方法:本研究将我院在2023年4月-2024年4月收治的90名老年脑梗死所致偏瘫患者纳入研究,将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引用强制性运动疗法+靳三针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平衡能力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总有效率。结果:经过治疗后观察组的下肢运动功能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的平衡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均低于观察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治疗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下肢功能障碍可以有效提高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以及患者的平衡能力、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值得广泛推广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针对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上肢功能障碍采用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的实际效果加以分析。方法在本院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所接收的该类患者中任选100例,对照组的患者50例,以常规方式进行治疗。另50例则辅以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治疗4周,为观察组。针对护理效果间差异加以对比。结果从治疗的两周以后,综合能力评分观察组都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上肢功能障碍可以通过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得到有效的降低,拥有较大的推行和应用的价值。
简介: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公共服务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型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如何发展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英国是一个传统体育强国,其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伴随着公共服务管理的发展,具有独特的历史演进过程。英国公共服务领域从"强制性竞标"政策到"最佳价值"政策的改革是英国公共服务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转折,对英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英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历史进程进行了回顾,对"强制性竞标"和"最佳价值"政策及其对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发现,"强制性竞标"使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节约成本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又促使英国提出了"最佳价值"政策,实现了英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发展方式,并通过绩效评估进一步优化了"最佳价值"政策。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从"强制性竞标"到"最佳价值"政策的改革进程,能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绩效评估等方面提供建设性参考。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塑形技术对恢复期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的康复作用。方法选取恢复期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障碍的60例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3组,各20例。A组采用塑形技术+行为技术+限制技术,B组采用塑形技术+限制技术,C组采用作业疗法+限制技术。结果而在三组的MAL指数对比中,A组治疗后6个月以及12个月的MAL指数,显著高于B组和C组(P<0.05);B组和C组的MAL指数对比却不显著差异(P>0.05)。结论对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障碍患者采用单独的塑性技术和强化作业疗法中发现,两组的康复疗效具有共同的效果;而A组采用塑形技术联合行为技术的方法,可有效提高患者的康复疗效。因此,在康复治疗中的行为因素有着重要的临床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任务导向性训练对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上肢运动功能的影响。方法对在我康复中心的40例伴有上肢功能障碍的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20例,2组均应用常规康复治疗及任务导向性训练疗法,治疗组加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治疗前、治疗4周后分别采用改良Ashworth量表(MAS)评定上肢痉挛改善情况,应用脑瘫儿童精细运动功能测试评估量表(FMFM量表)对患儿上肢运动功能进行评估。结果治疗4周后,2组MAS及FMFM评分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治疗组FMFM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CIMT结合TOT可提高偏瘫型脑瘫患儿的上肢运动功能。
简介:目的观察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神经肌肉电刺激对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康复的临床疗效。方法将120例脑卒中偏瘫患者按随机排列表分为对照1组、对照2组和观察组各40例。对照1组采取常规的康复训练方法和神经肌肉电刺激,对照2组采取常规的康复训练方法和强制性运动疗法,观察组在常规训练方法上加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和神经肌肉电刺激。应用运动功能评定Fugl-Meyer评分法和日常生活评价的改良Barthel指数评分法评定3组患者干预效果。结果干预后3组患者运动功能评定Fugl-Meyer评分及Barthel指数评分均较干预前提高,但观察组提高最明显,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神经肌肉电刺激能明显改善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提高日常生活能力。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由自我课征原则演变而来,属于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构架要素。基于意大利的经验分析,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解释上不仅应当保护私人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共同体的一般利益。为此,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与代议制民主、政府职能扩张、地方财政分权等相适应,并体现出税收法律保留相对性的特征。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在我国的落实应当遵循权宜的路径,即税收规则尽可能由人大来制定,鉴于当前在我国实质意义上限制课税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税收司法化和对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内的税法司法解释极其薄弱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完善或尚未引入,以致对政府制定税收规则缺乏有效的制约。
简介:【摘要】目的 探讨常规康复治疗与运动康复疗法对脑卒中康复治疗患者自主生活能力的影响。方法 研究对象60例为脑卒中患者,入院后以电脑随机法分为A(n=30)、B(n=30)两组,分别给予常规康复治疗及运动康复疗法,并对比康复治疗效果,研究起止2021年4月-2022年4月。结果 治疗1、2、3个月后B组肢体功能与自主生活能力评分均高于A组,对比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运动康复治疗的运用可以改善脑卒中病人身体机能和独立生存能力,有待继续推广应用。【关键词】常规康复治疗;运动康复疗法;脑卒中;自主生活能力;肢体功能
简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无论是当前学说还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操作办法。对该问题,存在语义分析、规范效力层次分析、民法内外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区分、规范效力类型化五种主要分析模式。但这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均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目的解释和经济分析双重视角的分析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验证了这一解释模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