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城市轨道交通有着较为封闭的空间,且封闭空间内空气流通差。在重大疫情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对疫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第二部分分析了重大疫情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探讨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这部分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分为四部分来深入的探讨,包括重大疫情期间城市轨道交通面临的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以及重大疫情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旨在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简介: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并迅速在全球蔓延,对海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何识别、评估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是海外项目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本文结合南苏丹37区块项目,对新冠疫情爆发后海外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点进行了识别、分析与评估,并制定了针对性地防控对策,最大限度地规避和控制风险,保障了项目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简介:南海地区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区域公共安全与服务领域合作刚刚起步,还很薄弱。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地区大国特别是南海地区大国,有必要积极主动地向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这将成为中国南海政策的新内容。中国应以建立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2l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一东盟海洋伙伴关系的目标为指导.以耐心、坦诚、自信的心态,本着义利兼顾、合作共赢原则,主动提供地区公共安全与服务。可从中国最有实力与意愿的领域做起,从最愿意与中国合作的国家或地区组织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可从当前南海地区最突出、最紧迫的公共安全问题入手,重点是航行安全、搜救、海洋科研、环保、减灾防灾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务求实效,稳步推动南海地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建设。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诞生,社会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使得各种信息以高速运转的形式促进各行各业的快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社会的稳定引起公共安全事件。因此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会受到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需要紧跟大数据发展的步伐,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创建数据中心,将信息整合并共享,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增加社会参与度,完善政府职能,有效的提升城市管理能力,从而能保障城市发展的稳定与安全。
简介:【摘要】:在城市公共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综合防灾规划作为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在构筑城市安全底线,建立安全韧性城区空间方面具有前瞻、统筹作用。规划以陇南中心城区多种灾害与防灾能力的综合评估为基础,提出以防灾为导向的城市空间结构与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各项防灾设施,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安全建设提供借鉴。
简介:(2007年4A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简介:摘要: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半之久,如今它的热度显然不如当初,“微博”等软件每天都能够为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带来“新鲜的热点”,我们在面对类似信息的时候,总是先惊讶、愤怒,随之批判、叫喊,最后叹息、忘却,真正去反思的人却是少之又少,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经过去,并且给社会狠狠地敲了一记警钟,然而这记警钟似乎并没有有效阻止接下来诸多“车闹”事件的发生,辱骂司机、殴打司机、抢方向盘等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以史为鉴,才能有所进步,我们不能把“教训”摆在那里,然后叹息几声,就“万事大吉”了。本文从研究背景、公交车上的多方博弈、研究意义等方面着手,重点分析司机、闹事者、其他乘客等多方客体之间的一个交锋与博弈。随后针对三方不同的心态、行为以及促成车闹事件发生的其他社会因素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简介:内容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技术以极强的推动力促进了公共安全的发展,加速推进了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的发展与运用。因此,为了在这个大背景下,本文对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的应用研究现状与热点领域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提出了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应用的前沿趋势,旨在以信息技术的推广来窥测未来信息化公共安全的发展趋势。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