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其发展较西方国家薄弱。知识产权法的构建能够有效保护行为主体人的知识产权,推动知识的转化。本文从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构成因素入手,探索了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因素,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阻碍因素,同时也探索了我国知识产权法未来发展的前景。
简介:学术自由是一个历史概念。近代大学成长过程中以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为出发点,从教皇、国王、市政当局等获得了较多特权,形成了一个以自治为目的的学术自由特权群,可谓非纯粹的学术自治权。在资产阶级宪政法治运动下,作为大学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权逐步得以宪法化。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公私分明的权力运行的制度形态。德国强调学术自由权的宪法基本权属性,在特别权力关系和教授治校制度影响下呈现出'国家—高校'的权力格局;美国强调司法判例的规范作用,在董事会契约管理和教授联合会制度支撑下建构了'社会—高校'的权力格局。而学术自由移入中国后,民国时期的办学自由权与改革开放后的办学自主权是权利主要表现形态。通过历史形态的考辨,得出学术自由权作为大学治理的一种手段,始终在自由与受控的对立统一中发展,对其的权利化作业与学术权威的确立是我国不可回避的课题。
简介:两大法系国家分别从排除矛盾行为与赋予判决事实认定结论以确定的拘束力两个不同的角度,设置禁反言的程序功能。禁反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提出了高度一致性的要求,如果规定不当,可能威胁当事人自由诉讼的空间,同时以裁量为特征的适用标准也增加了规则适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在理解禁反言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确立、当事人的行为空间有限、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难以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保障等现实因素。应运用诉讼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排除矛盾行为。对于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鉴于其与诚实信用原则处于不同的理论体系框架内,应通过专门的制度,而非禁反言原则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