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新时期企业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前阶段看,对企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在总体上有了全面的加强,但仍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一、相当部分党员监督意识和接受监督不强。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凡事个人说了算,缺乏被监督意识;有的党性观念淡薄,阳奉阴违,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有的党员怕被打击报复,对领导有意见不敢提,缺少监督的勇气;有的党员怕得罪人,一团和气,缺乏互相监督的意识。二、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少企业监督制度是健全的,但在执行中不少制度却往往走了样,形同虚设,变成了企业领导应付上级检查的“门面”。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作用,从而导致了
简介:监督,本质上表现为对权力的管控与制衡。在国企内部,各类监督主体对权力的监督并不鲜见,而监督的效用至今尚缺乏相应评价。鉴于国企大案、窝案频发,应对现行的各类监督作进一步分析和比较,从中甄别、遴选辅以强化。面对权力,纪检监督比其他监督更具比较优势,但要提升监督效用,需要将过去比较抽象和泛化的监督转向权力监督,通过制度性安排,形成确切的可操作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重点与权力核心合一;同时,须厘清监督对象的权力事项,描绘出权力运行流程,以此作为行权与监督的共同依据。权力主体与监督主体在认识标准上的一致性,可以降低监督过程发生碰撞的烈度,并使权力运作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
简介: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含义不甚清晰,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依归的规范建构亟需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汇聚为“公众”,从而将针对国家机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适度回归,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与第41条,可依托主权者“人民”的“人大代表——公众——公民”的三种实体转换及内在关联,整合为由公民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耦合而成的监督体系。信访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应据此进行机构、职权和立法位阶的调整,在回归宪法体制的同时,导入公民维权热情,打通公民监督与人大监督联接的关键节点,促进公民监督权宪制功能的发挥。
简介:人民政协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可以作为判断政协存在价值的主要依据之一.政协虽有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但从广义上讲,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都可以看作广义的民主监督.(当然,政治协商有对国家、地方大政方针等在决策前进行协商等特定内容)政治协商往往是实施前的民主监督,而参政议政则是民主监督的拓展与延伸,是民主监督的各种具体途径与方式方法.这三者虽有各自的内涵,但重要的一点非常明确,就是政协的基本职能是发扬民主,促进团结.民主监督则是体现其履行职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