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 王某盖房子欠下村邻田某一些钱款。田常年在外打工,临走时王、田约定,王常年为田家从事种田、耕地等劳动,随叫随到,以劳务抵偿其欠下田家的债务,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请问,这种以劳抵债的方式合法吗?读者:小河小河同志: 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城市、农村按法律规定雇工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就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对于以自己的劳动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简介:观众对一个栏目是否喜欢,应该说因素是多方面的,内容的、形式的、技术的等都不可缺少,基础则是选题是否符合观众的收视需求,能否满足观众的收视欲望。精神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都具有一个产销对路的问题。一个题材选准了.记者的创作欲望强烈.采编制一路顺手,播出后容易引起反响;否则记者自己对选题兴趣索然,制作的节目也很难会有观众。记者与观众在对待统一题材态度上的一致性告诉我们。尽管选题具有很深的学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捷径可走.那就是在获得一个题材的信息时.记者不要仅从职业的角度去考虑取舍,而是把自己作为一名普通观众,问一下自己对这个题材是否感兴趣。记者自己不喜欢,那么观众很有可能不买帐。记者以平民心去审视题材,往往会赢得观众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