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2017年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分析原因后认为,此类案件呈现数量大幅度上升、犯罪主体类型特征明显、犯罪类型单一、手段多样化、案件逮捕率偏低、刑罚处罚较轻、多数嫌疑人被判处罚金刑等特点,亟须在立法、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院认为,遏制身份证件犯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当前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此类案件的一些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同时也存在可能不会被查获的侥幸心理。犯罪成本低,手段便捷隐秘性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能够利用网络平台快速实现犯罪目的,且手段隐秘性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犯罪的方式更加多样,且犯罪成本较低。这些犯罪手段在现实中往往不易被察觉,给打击犯罪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际认定困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条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困难。
简介:摘要:为了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欧盟立法提供了充分性认定、适当保障措施、特殊例外条款这三大类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方式,而我国立法规定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方式包括安全评估、专业机构认证、标准合同及兜底条款。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欧盟的信息或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在“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概念、个人信息或数据跨境流动方式的适用顺序和规范的义务主体、规范的发展历史和成熟度均存在差异。我国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方式仍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建设与国际治理规则接轨的多元化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治理方式。
简介: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匿名化是维持个人隐私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个人信息匿名化综合了技术与法律,作为一种数据处理技术及处理行为对传统规制体系提出了挑战。欧盟已经形成以多元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制治理,在规制规则、规制机构、规制标准、规制手段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制治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息匿名化制度。通过设置个人信息匿名化专责机构,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技术标准,完善个人信息匿名化认证制度,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规制手段,实现良善治理,同时强化私人部门、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
简介: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匿名化是维持个人隐私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个人信息匿名化综合了技术与法律,作为一种数据处理技术及处理行为对传统规制体系提出了挑战。欧盟已经形成以多元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制治理,在规制规则、规制机构、规制标准、规制手段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制治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息匿名化制度。通过设置个人信息匿名化专责机构,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技术标准,完善个人信息匿名化认证制度,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规制手段,实现良善治理,同时强化私人部门、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
简介:[摘要]大数据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能够更快的接受传递,但同时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在大数据的监控之中。大数据意味着两面性,合理的正常使用它是人们日常生活可利用的工具,而不合理的滥用他则有可能泄漏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国家采用大数据进行防控,引发了争议。本文主要通过对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研究,综合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关于防控疫情工作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探讨。对目前防控疫情工作中个人信息泄漏的实例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泄漏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此类案件的侦查重点以及结合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提出防控措施,分析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综合成因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通过多方面的配合,能够保障我国疫情大数据防控的安全平稳推行,为了我国抗疫工作能够更快的取得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