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关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状况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
简介:<正>一、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学的发展概况40年来,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从1949年到1953年上半年,可以说是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初步奠基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局势还很不安定,斗争亦非常艰巨,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对刑事侦查学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这一时期主要是为这门学科初步打基础时期。当时也编写了一些侦查专业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由于当时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付反革命、土匪及其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渣滓,刑事侦查工作暂居于次要地位,而且是与政保、治安等工作交织在一起,因此这时刑事侦查的教学内容尚未能从整个侦查工作的教学内容中独立出来,未能形成现在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学。但是,这些材料毕竟是对我党领导的侦查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批判地借鉴了欧美、日本及旧中国警察机关的某些侦查手段和方法,基本上反映了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92—93年年会于5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法律名称应根据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可归纳为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而且包括家庭关系。因此,多数与会者主张从名实相符的命名原则出发,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还有的学者主张更名为
简介:弗里茨·里特纳和迈因哈德·德雷埃尔在合著著作《欧洲与德国经济法》一书中,基于"独立经济法"的理解,构建了成熟的经济法体系化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三个层面,即经济法是否需要体系化,如何体系化,体系化的结构是什么。依据中国的"语境"对其体系化理论进行研讨,并重点对比其理论与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的不同之处,可以在上述三个层面开放出重要的理论洞见,对于认识当下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困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路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简介:作者论述了西方法学家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国际经济法概念、本质、特殊性及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法所发挥的作用,着重阐明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三个法律文件,建立了世界范围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它是为工业发达国家谋利益的国际经济法体系。从国际经济现象看,许多发展中国家把自己的原料、能源、农副产品卖给工业化国家,换取外汇,买回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品;工业化国家则买进原料、能源、制成工业品卖给发展中国家,并用卖得的钱,购买它所需的原料,能源,制造工业品。如此往复循环,它使发达国家的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匮乏。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国际经济法,弄清它的哪些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哪些规定是有害的,趋利避害,并制订对策性的涉外经济立法,从而加速完成我国“四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