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是其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体系的重构成,也是魏玛德国国家法理论流派中极具挑战性的一支.施米特理论具有明确的魏玛宪制处境,基于对魏玛代议制之思想基础、制度安排与实践表现的全面批判,重申了民主的同质性原理,弱化了民主的自由主义程序属性,为其政治决断论、绝对宪法论和领袖护宪论的连贯性理论建构提供了历史和思想前提.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以其独特的政治概念和宪法概念为逻辑支点,以非常政治为情境预设,以政治同质性和单一领袖人格为理想目标,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具有浓厚的政治神学背景,缺乏可资借鉴的“转型原理”,但在政治宪法核心概念与分析体系上具有重的思想和方法论启示.
简介: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指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最早建立的具有公安保卫职能的政权机关。同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曾经出现过肃反扩大化的问题。对于这一历史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与肃反扩大化的关系问题上,学界始终有着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当时存在的肃反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导致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但也有学者认为纠正肃反扩大化的倾向是国家政治保卫局建立的直接原因之一。本文从历史文件的分析入手,试图从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成因、制度设计及其在当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等方面,探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与当时肃反扩大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简介:福柯通过身体展开了刑法改革的谱系学研究,他向我们揭示了酷刑从未消失,只是从肉体转向了非肉体。鲍德里亚围绕当代社会问题的研究所形成的思想整体构成了对福柯及其权力话语理论的根本否定。本文通过比较鲍氏与福柯的权力观,发现鲍德里亚没有根本摆脱权力的二元对立思维,他的权力观既缺乏解构力量,也失之于建构性幻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福柯权力思想的认识。在《规训与惩罚》这部著作中,福柯鲜明地揭示了权力与被客体化的或客体关系中的人性的关系,从而塑造出适于统治的人性,与此同时隐匿地探讨了"权力—知识"与主体性的或主体化人性的关系。这样一个含在整部著作中的一种新的人性思考值得研究与讨论。
简介:由于未能认同法官职业的特性,我国至今未能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法官等级偏离设计初衷,法官津贴杯水车薪且未得全面落实,法官收入实际上低于党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上整体不高,在法律人中处于末端,在法院内部处于中等水平,并存在地区悬殊。落实法官收入保障的传统理由苍白无力、难以经起推敲。司法改革对法官制约有余、保障不足,应当有所作为。法官收入保障阙如,引发公正流失、公信不足、廉洁风险和法官断层等司法危机。客观把握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充分认识法官职业的双重属性,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借鉴民国时期和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启示,需要选择保障优先这一终结无谓循环的切入节点,逐步落实《法官法》法官保障制度。善待法官,最终取决于党委、政府特别是国家政治领袖的支持,需要使其认识到司法是党的事业而非普通职业:保障是依法裁判最坚实的后盾,而司法公正与权威流失损害党的权威,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保障最能彰显职业尊容,司法公信不足则迫使党和政府处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前沿;保障是最有力的约束,而司法不廉破坏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保障是留存队伍最有力的方式,法官断层则显示司法实务界、新生代法律人对法治建设的失望与失守;革命党需向执政党转型,而法官收入不高悖离尊重知识的公平导向和社会价值;司法权是重要的执政权,保障法官是保障党的意志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崇尚法治精神,保障法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简介:本文分析了二战后头五十年内关于日本司法系统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法官自愿成为执政党的政治附庸,另一种则认为他们是世界上最独立和诚实的司法人员。双方都同意,作为日本司法系统的特征,对个体法官进行紧密的官僚制控制使得司法系统统一并且和谐运转,但这也导致了日本法官更趋向于服从重森严的等级,而非法律的教义。就这一点而言,日本司法系统可能成为其他国家,比如中国的可借鉴利用的模型,因为后者正在缺乏大量法律从业人员的情况下建设新的司法系统。必须注意的是,日本司法系统是在能够缓和极权倾向的有效民主制度中运行的。作为最终的结论,所有的司法系统都是极具政治性的,他们的所有工作都是以其自身所处的制度文化和政治文化为背景而展开的。本文也分析了各持上述一种观点的两位学者间互相冲突的方法论:马克·拉姆塞耶的回归分析和理性选择假说以及约翰·黑利的传统比较法制度历史分析。本文比较了两种方法论的强处和弱处,并体现了以下两点:第一,至少在这里,定量分析进路强调了个体选择的作用,而定性分析则强调了制度设置;第二,尽管定性分析能提供更为宽广的叙述,但也以故事中空白情节的人为虚构和因此造成的结果走样为代价。
简介:如何能创造一种有效的政治统治,并在此统治体系中形成自由秩序体系。根据政治治理方式和政治智慧的关联,可以把人类从古至今的政治智慧分为神学政治智慧、圣贤政治智慧和法治(公民)政治智慧。神学政治智慧和圣贤政治智慧,对于我们这个正在艰难地寻觅法治之路的国家而言。可视为是旧的或者传统的政治智慧。而要推进法治政治智慧的实现需要考虑以下路径: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在官方政治智慧之外,还有民间政治智慧,并且要突出民间政治智慧在法治政治中的必要性、优先性。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公民利益的获得,是公民自身参与和争取的结果,而不是任何道德的想象共同体恩赐的结果。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每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人格,营造主体多元、文化多元和价值多元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