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导言:酝酿十年,历经四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
简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5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主要经验的基础上,将已被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的制定、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作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稳运行,必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指导思想《预算法》的制定主要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强化预算法律约束力,保障预算收支严肃性。针对以往年度部分地区出现的在预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缘起二、立宪主义语境下的公共预算:价值与功能三、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预算法:性质与原则四、走向预算法治:从完善宪法文本开始一、问题的缘起作为现代国家财政体制的核心,预算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关系问题。尽管预算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堆货币价值数字,但隐藏在数字背后的实质,却事关国计民生的整体发展,是"国民对国家以预算方式表现的施政计划书进行监督及统制的重要手段"②。为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将预算纳入宪法之中,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制度,并据此制定专门的预算法。我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迄今已十余年。从其执行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预算法暴露的弊病日益凸显,其修订早被列
简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计82项条款,对实施了近20年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法”)共计101条,比旧法的79条增加了21条.相对于旧法,新法从体系、内容和监督的强度上都明显有了很大的改进.
简介:我国近代意义上的预算制度起始于清末筹备立宪。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即是“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准宪法意义上建立了明确的国家预算制度。1913年第一届国会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十八条是预算制度的基础性规定:“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1914年3月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会计条例》,10月2日又在其基础上公布了《会计法》。该法第六条规定预算执行前提交立法院审议才生效,非因必不可免及本于法律或契约所生之经费,则不可以追加预算,体现了预算的法制性和权威性。
简介: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一直存在着地位缺失、对预算草案、调整和决算监督不力的缺陷。为此,从实体而言,预算法律制度必须在主体、分项审批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程序上,重在审查时间上进行修改,从而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预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