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债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数债务人中之一人是否负有最终责任,均无法用以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反而将应是连带债务者评价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为发生要件之脉络下,这项评价矛盾,将显得更尖锐。不仅当事人出于担保债权的目的,而约定连带债务,立法者亦考量到,的确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而制定法定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成立规范逻辑结构,乃数债务间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是以规范设计上,势必以同一给付目的、各付全部给付之责作为连带债务之发生要件;以债权人得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作为法律效果。如此之规范设计,方处在理性之结构之中。
简介:语言是民族习惯的产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是自然语言;逻辑则是全人类同一的,有较强的规范性。用具有随意性的语言表述具有较强规范性的逻辑,就容易造成二者的不协调。当元语言和对象语言是同种语言时,这种不协调就会造成矛盾。本文分别从逻辑结构与语言结构上对这些“矛盾”的例子加以分析,通过一些实例的解析,得出结论:有些从语言形式表面看起来“矛盾”的语词、语句,实际上并不矛盾。它们只是人们对结构的机械划分或孤立理解语词、语句的语义造成的。逻辑与语言分属不同的研究领域,然而它们紧密相关。对语言的考察离不开逻辑法则,对逻辑的考察也不应撇开语言的历史与现实性。“矛盾”的认定也必须联系多方面的因素。